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

篇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事务所规章制度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蟹 唬 规和规章,严守律师 阳 职 鳃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簇 ,自 瘴 觉接受司法行政 青 机关的 里 监督和指导, 糟 并接受律 昼 师协会的行 雕 业管理。

 第 占 二章开 撼 办资金的数额和 痕

  袖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 譬 源 金总额为:万元。其中 颜 鹤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卵 磨 ;出资万元;出资万 携 元 描 ;出资万元。

 第 碑 三章律 眯 师事务所业务 侄 管理

  宰 第八条本 唐 所以等法律事 耿 务为主 冤 ,兼顾其他业务 育 。具 衬 体

 业务范围为:

 秧 雍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 铸 鹤 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 文 雏 律顾问;

  接受 魂 民事 眨 案件、行政案件 欧 当事人 渐 的委托,担任 盛 代理人, 需 参加诉讼; 音

 接受刑 筛 事案件 阳 犯罪嫌疑人的聘 兄 请, 泻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彦 、 家 代理申诉、控告、申 钟 涩 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 鞋 枢 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闭 蝎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 颇 , 乎 担任辩护人,接受 敢 自诉 贞 案件自诉人、公 簇 诉案件 铬 被害人或者其 怎 近亲属的 沿 委托,担任 革 代理人,参 瘫 加诉讼; 藩

 代理各类诉讼 疮 案件 浮 的申诉; 接受当事 那 肢 人的委托,参加调解、 或 祸 仲裁活动;

  接受 肄 非 墩 诉讼法律事务当事 助 人的 照 委托,提供法律 谱 服务; 炯

 解答有 晓 关法律的询 秀 问、代写 刑 诉讼文书和有 因 关法律 蜒 事务的其他文书 扯 。

 帚

  第九条本所在业 盏 渔 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 碱 禹 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 匀 舍 行以诉讼、非诉讼办 蝇 案 侯 操作规程和办案质 垣 量负 尘 责制为主线的各 幕 项业务 嘿 管理规章,注 传 重法学理 窝 论研讨和典 一 型案例的研 沾 究,注重 胞 律师人才的培 谊 养和律 胡 师培训交流,以 酿 增强 湘 本所的综合实力。

 蛹

 羹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 郊 薯 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 臃 镀 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 辨 , 轮 设立与之相适应的 妓 专业 饥 化业务部门。

 战

  第四 蝉 章律师事务 琳 所负责人的 岗 产生、职 审 责和变更。

  寡

 第 俭 十一条本所的代表 黍 人 磅 是主任,由合伙人会 统 伊 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歧 丫 二年,可连选连任。

 禹 第 迸 十二条主任行使下 拯 列职 蚤 权:

 主持本所 悠 的日常事 流 务工作; 锯 负责召集合伙 锹 人会议 挽 ; 代表本所对外 锌 签 智 订各项合同; 批准财 痢 猩 务开支; 合伙人会议 趾 决 宫 定由主任行使的其 洒 他职 李 权。

  第十 墟 三条本所 雨 设副主任若 驴 干人,由合 毅 伙人会议 鸭 选举产生,每 乔 届任期 蹿 二年,根据业务 茬 分工 敌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 相 工 拐 作。

  第十四条主 茨 侣 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 蒋 智 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 域 或 荔 明显不称职,经合 求 伙人 凶 会议三分之二以 码 上人员 恋 提议并决议, 毛 可以免除 垄 其职务,选 津 举新的主任 签 。

 第五 侧 章合伙人会议的 饵 组成 刁 和职责

  第十五 铱 完 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 屁 士 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 呛 估高权力机构,决定本 卵 所 凤 的一切重大事宜。

 瞧

 第十 钮 六条合伙人会 蒸 议行使以 欣 下职权:

 擞 制定本所的发 慕 展规划 妓 和年度工作计划 蜡 ; 醋 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 钥 嵌 机构的负责人; 制定本 雀 澜 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绝

 审 痒 议本所的年度工 宠 作总结 悦 报告;

  柜 审议本所的 臃 年度财务 跑 预算方案、结 盼 算报告 詹 、收益分配

 方案 巡 及重 秸 大开支事项; 决定 饯 默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 给 裔 除名; 审议对本所律 仗 师 瑚 的奖励和处分; 绣 修改合 阳 伙协议、本所 喀 章程; 决 道 定本所的 莹 变更、终止; 思

 其他 捅 需要提交审议的重 蔗 要 必 事项。

  第十七条 业 择 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 琉 迭 一次,经三分之二以 益上 淌 合伙人提议可以召 俞 集临 萤 时会议。合伙人 来 因故不 铭 能参加合伙人 懊 会议的, 沫 可以出具授 逐 权委托书, 谱 委托他人 秧 代理出席会议 粥 、行使 眼 权利。

  第十 彦 八 充 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 院 噪 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 撂 氮 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 联 舱 会议作出的决议,须 疫 经 陡 有表决权的合伙人 垄 三分 铱 之二以上同意, 屠 方为有 打 效。

 第六章 跨 律师的权利 丫 和义务 流

  第十九条本 预 所律 纠 师依照《中华人民 审 共 衣 和国律师法》,享有 瘤 畜 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 盈 傀 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 狱 所 议 管理制度

  第 茵 二十条 鸿 本所建立健全 贡 行政、财 狱 务、业务、 次 收费等管理 造 制度,具 就 体管理制度另 拄 行制定 淌 ,报司法行政机 骏 关备 卿 案。

  第二十一 暗 折 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 考 乘 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 啸 焰 委托、统一收取服务 尘 费 渤 用、统一入帐,任 褒 何律 振 师不得私自接受 溺 委托、 斩 不得私自收取 夫 费用。

  期

 第二十 摸 二条合伙人的 脐 共同财 萤 产由所内统一使 澳 用, 郎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 持 意 悯 ,不得私自分割和挪 榆 丢 用。

  第二十三条本 役 距 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 诌 合 蓖 伙人会议按照国家 芽 有关 皑 规定确定,具体 彰 标准按 怒 照合伙协议执 喂 行。

  初 第二十四 添 条本所律师应 柠 当依法 早 纳税,律师事务 伏 所履 氓 行代扣代缴义务。

 莹

 委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 讨 义 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 善 勉 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 助 、 宝 摊销公共费用支出 堂 和扣 磋 除各项税费及公 宽 共积累 琐后,剩余部分 嘉 作为本所 窝 的财产积累 徐 ,用于事务 衙 所发展。

 乙

 第二十六 钳 条本 锐 所按有关规定按时 蔷 足 谐 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 引 藕 费。

  第二十七条本 诬 捂 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 淹 、 瀑 执业风险基金、社 吸 会保 粉 障基金、培训基 舟 金,具 恬 体比例由合伙 纸 人会议依 陌 照有关规定 湖 确定。

 第八 喇 章律师 萌 事务所变更、解 面 散和 踞 清算

  第二十八 砍 阴 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 力 瑰 形式、隶属关系、住所 锌 允 、负责人、合伙人、 寻 章 温 程和合伙协议等重 离 大事 血 项,应当依照法 亚 律法规 吉 的规定办理变 阵 更登记。

 缉

 第二 单 十九条本所有 瑶 下列情 圆 形之一时,应当 硫 解散 拓 :

  本所合伙人 苟 匈 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 倔 档 月内未能补齐;

  介 本 杀 所的资产已不足 1 品 0 万 殷 元,且在三个月 珍 内未能 钎 补足; 合伙 苍 协议中约定 桔 的终止事 卸 由出现;

 合伙 缨 人会 帛 议决定解散; 被依 匝 藐 法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 改 邑 、法规及规章规定应 龋 当 寒 解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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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虑 第三十条本所 轿 经合伙人 张 会议决定解 简 散或因违反 旋 法律、法 齿 规和规章被吊 开 销执业 翅 证书的,应当成 亡 立清 驭 算组,对事务所的 鸵 财 后 产进行清算。合伙人 亥 稚 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 絮 机 活动。

  第三十一 盼 条 擒 在清算期间,本所 佯 所有 却 执业律师停止执 栈 业,律 恩 师事务所的执 南 业证书及 了 律师执业证 拎 书全部上交 关 原登记机 崩关。尚未办结 灰 的法律 聪 事务,由律师事 撅 务所 延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睹 。

 册

 第三十二条律师 厩 椒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 硝 江 偿所有债务。对剩余 衣 的 胎 财产,由合伙人依 我 照合 塞 伙协议进行分配 杏 ,本所 屹 财产不足以偿 铝 还债务时 元 ,由合伙人 夯 依照合伙协 件 议对剩余 痈 债务承担无限 铝 连带责 廉 任。

  第三十 荚 三 谊 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 艰 靛 ,应当将财务帐簿、业 乖 叶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 秃 直 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 诌 关 盖 。

 第九章章程的 蓖 解释、 著 修改和补充 拱 第三十四条 才 本章程由 珐 合伙人会议负 锐 责解释 邢 。

  第三十五 袖 条 鹏 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 昂 以 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 米 持 、补充意见时,合伙人 遇 妖 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 拧 否 焦 修改或补充。修改 欣 、补 以 充章程时,必须 斩 以法律 眉 、法规和规章 庚 为依据, 矛 经全体合伙 淡 人一致同意 损 并签名, 帚 报登记机关备 含 案后, 氓

 方可生效。

  俄 第 照 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 赠 贿 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 侨 仲 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啃 册 及各项规章制度。

 媳 第十 篓 章附则

  第 怕 三十七条 叫 本章程经全 察 体合伙人签 谅 字,报司 玄 法行政机关登 泽 记之日 屹 起生效。

 2。律 权 师 码 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 辞 羌 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 挺 奈 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 粥 范 盈 化,特制定本制度 予 。

 归

 第二条本所 漾 行政管理 獭 实行主任负 犯 责制。主任 侮 主持本所 三日常工作并负 验 责本所 汗 行政管理事务。

 于

  螺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 冤 抵 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 休 序 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旬 召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 滑 面 湿 行政管理事务,副 遏 主任 缮 、部门负责人协 萨 助主任 涕 管理某类或某 扬 项行政事 擂 务。各项行 河 政管理均分 歼 解落实到 钦 人并建立岗位 暖 责任制 旗 。

  第四条本 婴 所 疫 行政管理包括接待、 翼 载 值班、收案、财务、公 澡 阜 文、印章、档案、考勤 慨 楔 、人事、会议、后勤 喂 、 珍 安全等行政管理事 诛 项。

 游

 第五条本 腰 所每月召 妙 开数次所务 鸣 会议,研究 萎 解决行政 拳 管理方面的问 循 题。所 扔 务会议参加者为 贞 :合 延 作律师会议全体成 丘员 疽 、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纱 沫 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 雅 去 召集、主持,会议决定 帅 埋 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 暇 过 东 。特别重大的事项 疚 须经 呻 三

 分之二的与会 涕 者通过 禁 。

  第六 酬 条本所每周 幕 二、五下 称 午为学习日。

 晤 周二下 喻 午为业务学习日 格 ,学 袖 习新颁行的法律、 铰 法 鹰 规、文件,讨论疑难 擞 汰 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 臆 喘 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 麻 眼 及有关文件。

  卉 第七 一 条本所实行轮流 凭 值班制 逝 度,每日安排 斟 专职律师 战 一至二人负 孽 责日常接待 限 、收案、 湖 解答法律咨询 谣 等事务 邓 。值班人员应对 虹 办事 瑟 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意 。

 青

 第八条收案、收 特 禹 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 咸 父 禁止个人私自收案、 恋 收 敦 费,具体办法见本 析 所“ 才 收、结案管理制 酝 度”和 抑“收费管理制 永 度”。

 栏

 第九条 竣 本所重视并加 蝎 强财务 智 管理,详细制定 扯 了“ 岸 财务管理制度”。

 鹰

 扩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 艺 消 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联 亢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 摩 均应 母 有正当理由; 酥 须经所主 呕 任批准; 筷 履行登记手续 昆 ;

 臆

 明确专人保管, 后 禁 羽 止随身携带印章、空 撂 路 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 旁 欣 便函外出;

  因使 滦 用 杉 或保管不当,造成 果 严重 诸 后果的,应追究 亦 责任并 檄予以处罚;造 欣 成经济损 厂 失的,责任 洋 人应予赔偿 履 。

  疮 第十一条本所重 暮 视公 剐 文的日常管理。凡 零 以 协 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季 乍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 砸 铜 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 审 堡 人

 审核后交所主任签 鲸 发 械 。公文应用本所稿 帽 纸拟 躺 就,以钢笔或毛 找 笔书写 稳 ,字迹要工整 巳 、清楚。

 亦 本所指定专 蕊 人负责公文 烦 的收、发 件 工作,往来公 苏 文均应 徐 编号、登记,传 蜘 递要 聪 有登记签收手续。

 郧

 果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 画 信 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 舶 潍 责,具体规定见“业 昆 务 振 档案管理制度”。

 贫

 谓 第十三条本所 君 重视人事 勒 管理工作, 勇 具体规定见 炎 本所“人 败 事管理制度” 载 、“招 世 聘、辞退及辞职 睛 管理 鸭 办法”、“考勤制 汹 度 甘 ”以及“奖惩制度” 貉 贺 。

  第十四条本所按 甭 否 《章程》的规定,定 奠 期 晾 召开合作律师会议 窒 ,会 陪 议由主任召集、 智 主持。

 嘱

 第十五 瞥 条本所依《 成 章程》及 署 其他有关制度 演 开展后 曼 勤服务工作,以 粪 便顺 旭 利开展日常业务。

 英 后 上 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 运 哎分管。

  第十六条本 索 蜘 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 盏 门 阉 的规定,做好保密 有 、消 棠 防、防盗等安全 俊 、保卫 浙 工作。安全工 槐 作列入本 义 所议事日程 邮 ,指定副主 松 任一人分 略 管负责,具体 虱 实施办 肖 法另行规定。

 第 裹 十 付 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 描 耘 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 遮 主 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 粱 准 斡 成立之日起施行。

 宙

 3。

 柠 律师事务所业 验 务管理规 甚 章制度

 去

 第一条律师 骏 事务所 溢 业务管理规定是 稿 根据 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墅 律 创 师法》和部颁规章和 罗 愉 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 盎 绸 所章程

 的基本原则和精 碾 崩 神为依据,是本事务 妖 所 驶 业务管理的准则。

 亚

 跑 第二条业务管 蕾 理规定的 垦 宗旨是:严 俞 格执行国家 茄 ...

篇二: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规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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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手

 册

 二 二 00 六年八月

 资料仅供参考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资料仅供参考 目

 录

 (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 )

 (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2 )

 ( 律师岗位责任制„„„„„„„„„„„„„„„„„„„„(4 )

 ( 学习制度„„„„„„„„„„„„„„„„„„„„„„„(6 )

 受理案 件制度„„„„„„„„„„„„„„„„„„„„„(7 )

 ( 律师办案制度„„„„„„„„„„„„„„„„„„„„„(9 )

 ( 咨询、代书制度„„„„„„„„„„„„„„„„„„„„(11)

 )

 ( 案件讨论制度„„„„„„„„„„„„„„„„„„„„„(13)

 )

 ( 证据签收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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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考核制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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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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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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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服务承 诺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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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成制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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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勤制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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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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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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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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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使用制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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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惩制度„„„„„„„„„„„„„„„„„„„„„„„(32)

 )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职业 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 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资料仅供参考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 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

 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 、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

 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资料仅供参考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 、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 、学习内容:

 ( (1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2 )法律、法规、规章; 3 、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 、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资料仅供参考 受理案件制度 1 、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 、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 反馈意见表》。

 3 、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 、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

 、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 、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 、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

 、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 、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 、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 、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 、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 、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资料仅供参考 咨询、代书 制度 一、咨询 询 1 、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 、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 、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 、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 、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 、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 、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 、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资料仅供参考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

 1 、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 (1)

 )

 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 (2 )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 (3 )争议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案件; ( (4 )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 (5 )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 、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 、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能够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它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 、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资料仅供参考 证据签收制度 1 、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 、《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 、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

 、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 、见习期为 6 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 、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 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 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 、 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能够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 、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 、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 、律师 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 、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

 资料仅供参考 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的 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 5%和 和 10% 作为罚金。

 7 、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 定本制度。

 1 、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 、 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 处罚。

 3 、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 、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 、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 、 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 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 、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 、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资料仅供参考 档案管理制度 1 、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 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 、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 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 、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 、。

 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资料仅供参考 律师提成制度 1 、所里分配的案件按 40% 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 80% 提成。如按 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它律师办理,可按 30% 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

 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加 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 10% 。

 3 、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 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加 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 10 ——20% 。

 4、 、。

 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 、如律师将其它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资料仅供参考 考勤制度 1 、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 、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经过电话报告。

 3 、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 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 、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资料仅供参考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 、出纳工作制度 ( (1 )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 (2 )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 (3 )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

 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 (4 )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 、会计工作制度 度 ( (1 )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 (2 )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3 )按照规定及...

篇三: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2021 年 Word File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全所员工行为准则 1.1 注重自身修养,维护本所形象。

 1.2 保持公共及个人办公区内整洁、安静。

 1.3 言行文明得体,合法、合情、合理,不得作有损客户、同事及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1.4 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串岗、聊天、吃零食、听音乐、打牌、下棋或有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言行。

 1.5 及时、主动接听电话,要客气礼貌,使用“您好,这里是天帆律师事务所,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是否要留言?”等文明用语,并在必要时做好记录。

 1.6 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要求专职内勤人员外出处理个人事务。

 1.7 对来访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询问有无预约,积极联系被找人员,主动递送茶水,礼貌送客。

 1.8 信函签收人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或主管人员。

 1.9 爱护公物,杜绝公物私用,不得长时间占用或不合理使用公物,节约水电。

 1.10 严格保守本所及其他员工的秘密。

 1.11 员工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2. 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1 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收案,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费。

 2.2 接待律师不得诋毁同行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接待律师不得向客户提出收案收费结论性意见,但应主动告知本所收费标准。收案收费由负责人审批决定。

 2.4 审批人有权在计件收费标准的 70%或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不低于标的额 10%的范围内确定收费意见。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客户提出低于计件标准 50%或比例明显过低于风险代理要求的,审批人应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2.5 书面委托合同或顾问合同应与审批结果一致。收费应出具财务票据,且仅以财务票据为收费依据。在按规定审批、签订合同及收取费用之前,不得出具任何函件或提供法律文书。

 2.6 其他应当遵守的收案收费要求。

 违反收案收费制度的,业务审批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3. 财务管理制度 3.1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界定成本和收益,依法纳税。

 3.2 财务负责人应在每月 5 号前向管委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解释或整改。

 3.3 公共支出包括开办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注册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税收、聘用人员费用、招待费、福利费、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3.4 所有收入均须入账,向付款义务人出具盖正式票据,并载明付款方式。本所不认可其他任何收款行为。

 3.5 承办律师将收费票据交付客户的,应保证在三个月内收款到账,否则,应将票据收回缴销,未收回缴销的由该律师垫款到账。

 3.6 财务人员应保证每月 10 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有个人欠款应予扣除。

 3.7 财务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或见票当日办理公共支出及费用报销。

 3.8 个人借款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3.9 其他应当遵守的财务制度。

 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4.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1 承办律师应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或发生结案事由后 30 日内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4.2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作办案小结,保证归档材料完整。

 4.3 卷宗应按规定要求装订。

 4.4 卷宗装订并由业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内勤统一编号保管。

 4.5 归档卷宗不得外借;本所人员借用的,应经业务负责人批准。

 4.6 其他应当遵守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违反业务归档制度的,业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5.奖励与惩戒制度 5.1 根据《天帆律师事务所评优奖励办法》,对“天帆优秀高管”、“天帆模拟法庭比赛”、“天帆优秀案例”、“天帆优秀作品”、“天帆拓展能手”、“天帆年度优秀律师”等奖项组织评选并发给奖励。

 5.2 根据《天帆律师事务所奖惩办法》,对其他优秀个人和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制度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人员予以惩戒。

 6. 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6.1 全所人员均由管委会根据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等次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6.2 执业律师年度内被投诉,且查实确应承担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3 执业律师未完成年度业绩考核的,评定为不合格。

 6.4 非执业律师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6.5 合伙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暂停合伙人权利一年,暂停合伙人权利期间享受聘用律师待遇;合伙人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按退伙处理;聘用人员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6.6 考核结果及奖惩记入员工档案。

 6.7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合伙人会议处理决定。

 7. 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7.1 收案前应主动告知客户通常法律风险及客户询问告知其关心的风险,不得承诺结果,并在委托合同中确认已经告知风险。

 7.2 如应告知风险但未告知而致客户发生误解订立合同或产生损失的,由接待律师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7.3 收案审批人应严格审慎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7.4 已收业务如有利益冲突情形,审批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避免客户遭受损失。如客户已经受到损失并由本所赔偿的,本所可向责任人追偿。

 8. 办案制度 8.1 承办律师应严格执行相关业务规程,如无规程规定的,遵守其他执业规定。

 9. 投诉查处制度

 9.1 由合伙人会议行使投诉查处职权。

 9.2 接到投诉后,合伙人会议应在 15 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结论。

 9.3 经查投诉属实的,应向投诉人告知结论并道歉,主动赔偿其损失;经查投诉不实或证据不足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进行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

 9.4 投诉查处结果根据规定上报。

 9.5 投诉被查实的,除有关部门及组织处理外,本所对被投诉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因投诉给本所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10. 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10.1 依法参加律师执业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

 10.2 根据章程及其他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

 10.3 如发生执业保险外的执业赔偿的,本所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及因赔偿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1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会议、培训、继续教育制度 11.1 本所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均应自觉更新知识,钻研理论。

 11.2 业务例会时间由管委会决定。业务负责人组织并主持业务会议,安排研讨内容及需讨论的案件。有关事项和内容,应及时通知。

 11.3 业务例会范围及内容:(1)通报收案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理论知识;(3)讨论案件(通案);(4)制订业务拓展、维护及保证服务质量计划或方案。

  学习过程应有记录并分享给全所律师。

 11.4 每位律师(含实习律师)均应参加业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请假应在研讨开始前提出并经业务会议负责人批准,请假事由仅限开庭、出差、个人及家庭特殊原因;不得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言行。

 11.5 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影响学习言行等情节的,业务会议负责人应予批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罚款数额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12. 法律援助制度 12.1 所有律师必须无条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2.2 接到指派任务后,必须及时开展援助工作,及时取证,准时出庭。

 12.3 办结援助业务后,必须在 10 日内小结并归档。

 12.4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援助义务,或履行援助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3. 聘用人员制度 13.1 实习律师、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不应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⑴五年内受过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未主动告知的; ⑵因故意违法被刑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有犯罪事实的; 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⑷曾患重大疾病或者仍有影响工作的疾病尚未治愈的; ⑸存在人格障碍或者心理缺陷的; ⑹存在其他身体或者心理方面原因,不具备职位要求条件的; ⑺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资质或者专业技能的。

 13.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或者不予续聘,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的终止实习协议,实习期已满的只据实出具实习证明、不予聘用:

 ⑴存在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⑶职务行为或非职务行为严重失当,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⑷未完成合伙人会议、分管领导或者指导律师交办的任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⑸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13.3 聘用人员招录与考核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管委会决定,聘用律师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14. 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4.1 财务专用章仅限本所收款及银行、税务部门要求时使用,使用人必须在盖章处签名;其他事由需要使用印章的,一律使用行政公章,除公函、证明等不宜在盖章处签名外,使用人均须在盖章外签名。

 14.2 行政公章使用应经批准方可使用,并应做好使用登记。

 14.3 收款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

 14.4 行政公章由内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现金会计保管,负责人印鉴由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印鉴只能用于与本所有关的银行及税务业务。

 14.5 印章保管人必须保管好印章,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由保管人承担。印章交接的,必须有交接记录。

 14.6 其他应当遵守的保管使用要求。

 对违反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的人员,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15. 内勤工作职责 内勤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坐班制,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15.1 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

 15.2 收案登记、文档管理、业务统计等; 15.3 负责上级文件传达; 15.4 负责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5.5 管理保管公共财产; 15.6 负责发放各项律师业务文件资料、报刊; 15.7 办理律师人员的律师证、律师助理证、社会保障事宜(不含人事、劳动关系办理及其档案、会计凭证保管); 15.8 各种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 15.9 业务档案及其他行政档案保管工作; 15.10 负责保管行政公章、用印登记工作; 15.11 接待来访,处理来电,资料整理; 15.12 其他应当办理的公共事务。

 内勤不履职或不当履职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篇四: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篇一: :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篇二: :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三: : 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辽宁 XX 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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