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7篇

篇一: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三篇

  第1篇: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2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七都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初稿)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七都镇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工程承包合同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对口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2.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3.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酝酿。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

  1.职责范围内一定投资额的项目,标准应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专项项目,跨年度、跨任期项目。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各村和机关各站(所)要根据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审批制度,研究确定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审批标准。以上资金支出,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行政正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岐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议题一并报至党建办,并在会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参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镇团委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需列席党委会。

  2.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先由党委成员或有关责任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用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4.作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5.决议修正。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防止决而不行。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6.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建办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实参会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办法等。

  7.列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8.议事内容涉及有关回避规定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决策实施

  1.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意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3.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三、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村、各镇直单位主动接受监督。

  四、责任追究

  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内容,实行重大决策事项责任追究制。如果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决定失误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3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引进,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9、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局务会或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局务会扩大会由局长或书记确定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局务会或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全体职工或全体党员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主要领导。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

篇二: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022年3月)

  为了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园的监督制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策的要求,结合本园实际,特修订完善《XX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部署,以明确决策范围、重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构建相互制约、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党的纪律,保证各项决策和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决策前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课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形式,广发听取个方面意见,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坚持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对由于决策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决策人员的责任。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2.讨论决定幼儿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事项;

  3.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幼儿园机构设置与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教师引进和调动、年度招生等重要事项;

  6.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决定的有关后备干部、园内中层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园级后备干部培养、推荐、选拔、使用;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需要以幼儿园党支部、幼儿园行政名义上报、表彰的先进单

  位和个人;

  5.园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6.对园内教职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7.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推荐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

  2.市、区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建设的项目;

  3.幼儿园暑期维修改造项目;

  4.幼儿园保教、安全设施、设备统一配置与改造项目;

  5.幼儿园资产的授权使用、置换、产权转让、变更等重大项目;

  6.合作办园、资源引进等重大项目;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幼儿园各项保教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上级决定的专项经费和业务费一次列支超过五万的款项;

  3.教育局奖下拨的激励性绩效的分配和使用;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专题会议等形式决策。一般情况下,党支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政班子(园务)会议实行每周例会制,一般在周五下午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

  而定。

  (二)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决策之前,由书记(园长)、工会主席牵头,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拿出具体方案。重要的干部的任免,在教育党工委会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向教育局党工委请示,并保证纪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园务扩大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替代。

  (三)一般情况下,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园务扩大会议由园长或条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由园长或条线负责人召集。

  (四)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专题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需要表决通过的,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

  (五)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六)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要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分工

  党支部会议、党政班子(园务)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园工会负责协调、催办;分管领导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园长)汇报。

  (二)监督检查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三重一大”的落实情况负责。

  七、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

  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3.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7.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8.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9.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二)明确责任担当。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2.属于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如果是党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督考核

  (一)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执行情况列为园务公开和全体教职工大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三)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四)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报告区教育局党工委。

  九、附则

  (一)幼儿园党政主要领导应按照上级组织的相关文件和指导性文本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东滩思南路幼儿园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

  (二)本制度自幼儿园党政班子(园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制度同时废止。

  (三)本制度解释权在XX幼儿园。

  附:“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全过程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一般为党支部书记或园长),提出决策事项,但不能先入为主、提前定调。

  其次,由单位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决策事项具体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原始纸质方案应附在会议记录之后)再次,由到会人员逐个发言(每次按固定顺序,书记、园长一般最后发言),切忌空泛表态,要对决策事项提出相关建议,并明确表达是否同意的意见。

  最后,由党支部书记或园长根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进行总

  结,表明态度。如决策事项通过,可提出相关实施要求;如未通过,需再次提交会议议决。

  “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务必要完整详实记录每一位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切忌形式主义,内容空泛。同时,参会人员要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并亲笔签名。

篇三: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三重一大制度(2021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普陀区教育局党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从而推动我园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努力提高决策水平,为办普陀人民满意的幼儿园提供制度保证。现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幼儿园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4.幼儿园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涉及幼儿园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幼儿园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8.有关奖惩事项;

  9.涉及幼儿园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幼儿园人事安排;

  12.幼儿园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13.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教育资产的授权使用、产权转让、变更等;

  1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幼儿园中层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2.后备干部培养、推荐、选拔、使用;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重要的基建项目;

  2.规模较大的园舍整修及修缮项目;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一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园务会议行使决策权。有些事项需经园务会议和支委会分别审议,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园务会议的成员为园长、书记、副园长、副书记、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园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

  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园务会议,由园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园务会议予以确认。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自下而上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依照《普陀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重要干部的任免,在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园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园务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园务办公会议由园长主持。园务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园务办公会议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四)在讨论与本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分工:园务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园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分管领导要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园教代会将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四: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幼儿园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

  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

  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

  全园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

  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

  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8.

  园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9.

  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0.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

  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

  不动产购置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4.

  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

  园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

  幼儿园中层干部及大教研组长、小教研组长、后勤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

  坚持幼儿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园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

  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

  坚持每学期定期召开教代会,由园长通报工作计划、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篇五: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稚园“三重一大”决议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议、关键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必需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部分酝酿、会议决定”要求,由园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需遵照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律,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必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议步骤,完善议事规则,提升决议质量和水平。

  三、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关键包含:

  1.落实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键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关键决议、关键工作布署意见和方法;

  2.幼稚园中长久计划及年度发展计划(草案)编制、上报;

  3.1000元以上工程项目、维修费用。50000元以上工程和采购需向区教育局申请并立案。

  4.幼稚园关键工作制度、经费管理措施等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变更及废止;

  5.党风廉政建设中重大问题;

  6.幼稚园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优异个人推荐呈报等事项;

  7.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办公设施设备、国有资产采购和处理;

  8.申领困难职员救助和年底解困资金分配使用;

  9.职责范围内其它事项。

  四、决议议事程序和决议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议事范围依程序提交园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部分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替换集体决议。

  2.“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前,应进行广泛调查,充足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包含面较广事项,应进行重大决议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对和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决议事项,应经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认证会或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通知各班子组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议题,通常不提交会议讨论。

  4.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组员到会。依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责任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议题发表意见和提议,但没有表决权。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议题提请责任人、分

  管领导通报方案并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组员、列席人员充足发表意见,逐一明确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党支部书记汇总情况并提出决议意见。需表决事项,应提请会议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议。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员负责会议统计,如实统计具体讨论事项、班子组员表决意见、决议形式、决议结果和负责落实股室、责任人。必需时,对形成一致意见决议结果,应该形成会议纪要,并立即进行通报。

  7.“三重一大”事项经园党支部会决议后,由领导组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由党支部会明确一名班子组员牵头。党支部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领导班子组员对集体作出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保留,也能够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应,但在没有作出新决议前,应该果断实施,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议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反集体决议。

  五、监督检验及责任追究

  1.幼稚园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收上级党组织监督检验。

  2.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情况,除依法应该保密外,应作为党务公开关键内容,在对应范围内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制度相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要求》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责任。

  沙河口区第二老师幼稚园

  3月制订

篇六: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幼儿园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考核监督等事项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园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课程设置和调整,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7.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8.园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9.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

  1、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不动产购置和大型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4.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园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幼儿园中层干部及大教研组长、小教研组长、后勤组长的任免。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

  2.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幼儿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园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3.坚持每学期定期召开教代会,由园长通报工作计划、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重大决策,严格按照教代会操作程序执行。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1、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关于后备干部推荐”的文件要求程序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2.幼儿园的中层干部由园长、书记提名或党组织推荐(或采用竞聘),经党组织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行政会讨论决定。行政会决定前,应先报党总支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园长聘任。

  3.工会主席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1、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经园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普陀区学校零星修理、绿化、场地等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实行先备案后施工。签订合同后,如项目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施工完成后经审计方可结算。

  2.凡购买1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不管使用财政经费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致通过予以审批,然后上报教育局设备科进行政府采购。

  3.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幼儿园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在听取教代会意见后,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5.各项支出的发票,应由包括审批领导在内的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6.凡属幼儿园物品购置的项目,都应由园长、经手人和验收人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财产保管员登记入帐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四、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是党政班子成员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园长召集并主持,班子成员及党员代表参加。

  3.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必须有过3分之2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4.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做到“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领导幼儿园执行好有关规定。

  5.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6.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报告教育党工委。

  (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6.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篇七:幼儿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幼儿园(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为了进一步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严格规范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XX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区各级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教育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度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大教育基础设施资源和教育资产的配置、调整、授权使用、产权转让、变更等;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规章制度和实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各类奖惩事项的决定;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2.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干部选拔和管理过程中的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聘用、奖惩等事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境内外干部培训人选推荐事项;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教育局200万元以上、基层单

  位200万元以下的基建、校舍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项目;资产处置项目;产权变更项目;境内外、区域内外教育教学交流合作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调整,专项经费、大额办公经费使用;以及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额度在以下范围的:教育局30万元以上;高中学校(职校、业大、教院)4万元以上;初中学校和中心单位3万元以上;小学2万元以上;幼儿园1万元以上的资金的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决策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6.实事求是原则。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和理由。

  7.成员平等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人人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变更。

  8.集体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领导,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表会议决策。

  三、决策形式

  9.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党工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10.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学和其它教育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以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四、决策程序

  11.酝酿决策

  (1)凡列入决策范围的议题,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在决策前进行沟通协商,形成比较具体的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

  (2)对议题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进行协商。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供决策参考。

  (4)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议题,应当根据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供决策选择。

  12.集体决策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如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2)讨论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由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当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3)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4)会议应当

  有专人负责做好详细纪律,真实反映每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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