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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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8篇)

篇一: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

  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

  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1.诫勉谈话;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6.停职离岗培训;7。调离岗位;8。责令停业整顿;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

  项规定的责任追究。(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

  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

  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3、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

篇二: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用,保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规范的依法赖昌星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二、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三、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六、建立举报制度七、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八、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九、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十、积极支援事故抢救十一、组织事故调查十二、事故发布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决定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篇三: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安委会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

  3.负责组织制定及实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检查、监督各部门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及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5.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批手续。

  6.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分管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8.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类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组织或参加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9.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篇四: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各部门监管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二)教育部。(三)科技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公安部。,(六)监察部。(七)司法部。(八)财政部。(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十)国土资源部。(H^一)环境保护部。(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交通运输部。(十四)水利部。(十五)农业部。(十六)商务部。(十七)文化部。(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二H)质检总局。(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十三)体育总局。(二十四)国家林业局。(二十五)国家旅游局。(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二十七)中国气象局。(二十八)国家能源局。(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三十)国家海洋局。

  ^一)国家铁路局。(三十二)中国民航局。(三十三)国家邮政局。(三十四)全国总工会。(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土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安全生产法》所说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部门?

  《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哪些

  这个是要分行业。对于安全生产法5类高危行业行政许可的分工大概是:矿山一一安监局建筑一一住建局危险品一一危化品(安监局)、烟花爆竹(安监、公安、质监)、民爆器材(国防科工委)道路运输一一交通局、公安(交警部门)金属冶炼安监局其他行业基本都在安监。

  对于一些其他专项管理也分到专业政府机构。质监负责特种设备、公安负责消防、交通就多了(民航、交通(含铁路)、水上等等)而且很多机抄构都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比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里面就很多:安全负责综合管理、公安负责公关安全、质检对危化品下发生产许可对质量监督、环保对废弃危险品处置、交通运输负责水陆运输、民航负责空运、卫生负责毒性和救援、工商负责发照。

  现在国家在强化各级安监局对安全监督的管理职责。zd比如以前有一个煤矿和非煤矿上的区别,好像国家也把煤监合到安监下面去了。职业健康管理也由卫生部门划到安监部门了。

  大概是这样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内安全专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属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安全生产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就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吗?

  《安全生产法》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安全职责及各岗位职责

  一、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3.依法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告知性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3.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4.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防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督促本单位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负责企业内动火、动土、临时用电(用气)、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批;6.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篇五: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五篇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桃林镇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强化食品安全监督单位责任,提高履行职责水平,根据区食安办转发潍编办函7号《关潍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检查工总方案》和潍编办[2022]71号等文件要求,我单位逐项梳理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桃林镇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桃林镇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现有寨子社区和冯家社区两个农村社区,13个行政村,辖区内辖区内主要以小型食品经营单位为主,现有4个农贸市场、12家小饭店、21家小超市、8家馒头铺、4家包子铺和6家火烧铺,目前去区内还没有出现“鲜奶吧”。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1、街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为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我街办成立了“桃林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刘相合为组长,党委委员、经济发展中心主任陈永刚为副组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监所所长韩建军为协管员,成员为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官员、信息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街办安监所,负责街办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信息管理工作。

  (2)、各社区、各村以卫生所、市场管理处为主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各村确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各企业的负责人负责其单位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街办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分工

  街办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街办食安办负责统筹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工商所、环保所、综合执法队、派出所、供电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负责对全街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重点要求辖区内市场、酒店、超市、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并制定定期巡查计划,每月至少对全街办的食品生产企业、酒店、市场、超市等食品安全的重点源头检查一次,对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街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安全工作

  辖区内大多数村以种植小麦、玉米、各类蔬菜等经济农作物为主,由街办食安办、各村委分级管理,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有害肥料、农药种植农作物。

  2、食品市场工作情况

  3、食品安全检查

  街办食安办各职能部门结合各个时期及重要节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卫生执法检查,五月份街办食安办开展了“春白菜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工商所和派出所进行了“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

  动,六月份组织进行了“食品非法添加工业染料专项行动”,九月28日至29日进行了“双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集贸市场、超市、食品街检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食品街开展宣传工作,要求经营者认真把好进货关。不得采购、销售无合格证、无QS标志及来路不明的月饼或其它食品。加强推行食品溯源机制,确保食品经营单位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借节日为由促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4、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街办在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面,能准确、及时地宣传区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广泛在各村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22年6月11日至6月19日街道食安办在辖区内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5、实行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制度

  三、工作成效

  在街办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形势平稳发展,2022年以来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暂无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实现了“零增长、零事故”的好成绩。

  四、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工作,将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抓牢抓实,营造有利于维持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二是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效,开展“回头看”。在集中开展的专项行动之后,继续保持依法打击的高压态势,巩固发展专项行动的成果。组织力量对正在整改的单位和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加强监控,确保不反弹。

  三是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等,认真总结并建立台账,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把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专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不断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桃林镇食安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HSE监管部门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HSE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HSE管理制度及规定,在HSE管理委员会、经理、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的HSE管理工作;

  b)负责对职工进行HSE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HSE活动,办好HSE教育室,制定班组HSE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c)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企业的HSE管理制度、规定、技术规程,编制HSE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d)组织HSE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隐患和不合格项的整改、纠正、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保持HSE体系的正常运转;

  e)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f)合回设各管理部门伍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HSE监督工作;

  g)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的HSE问题,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h)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i)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报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到公司汇报;

  j)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k)负责组织企业HSE考核评比工作,提出考评奖惩意见;

  1)总结交流HSE管理经验,开展HSE技术研究,推广HSE技术、成果,会同工会等部门开展HSE

  管理竞赛活动;

  m)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n)建立健全HSE管理网络,指导基层HSE工作,加强币E基础建设,定期召开HSE管理人员会议;

  o)负责安全保证基金的管理,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p)贯彻执行企业的HSE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HSE目标的分解,督促、检查HSE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执行情况;

  q)制定HSE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组织HSE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活动,提出可持续改进建议;

  r)负责审查承包商的HSE资质和HSE管理实施程序。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行业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镇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一)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派出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镇交管站。(二)水上交通,河道采沙。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船舶管理站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交管站,水务技术推广站。(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安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安监办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办,胡市国土中心所,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胡市中心卫生院,胡市供电所。(四)无证非法采矿,非煤矿山,地质灾害。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国土中心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胡市工商所,胡市派出所,镇安监办。(五)学校幼儿园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中心校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社会事务办,镇安监办,胡市派出所。(六)森林防火,农村沼气。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农林技术推广站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七)农房建设,民用商品住房,建筑施工,水上旅游景点,农家乐园区。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镇社会事务办,镇经发办。(八)寺庙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社会事务办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党政办(九)特种设备,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非煤矿山、机械制造),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经发办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镇安监办。(十)供用电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经发办,胡市供电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安监办,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胡市派出所,胡市工商所。(十一)粮食收储及粮食薰蒸化学剂,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社会事务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工商所,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胡市兽防站,胡市中心卫生院,胡市镇中心学校。

  (十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工会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镇党政办。(十三)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胡市工商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镇经发办,镇安监办,胡市派出所。(十四)城镇燃气,公共设施(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广告牌)。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胡市工商所。二、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各村(社区居)委会主任、镇级各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人。(一)村(社区)各村(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其它危及安全的场所场地除常规检查外,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和场地安全事故的防范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含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非煤矿山的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承担上述人员安全教育的相应责任。

  6、协助区安委会对生产、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承担监督不力的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7、负责机械制造的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监管工作。承担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相应责任。

  9、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胡市派出所

  1、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农用车辆运输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协助消防部门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监督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餐饮、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及大型商务活动、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初审和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实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及危化品储存、运输等公共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6、协助区公安分局排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镇船舶管理站

  1、负责船舶(包括渔船、自用船)、河道采沙的监控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船员的培训教育及监管工作。承担因未培训教育及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协助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事故。

  (五)镇交管站

  1、负责公路、桥梁、道路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水陆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承担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六)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负责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间距检查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在职权范围内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进行监管。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农村危房、居民危房、住房倒塌的监督检查、改造整治工作。承担因监管、整治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水上旅游景点、农家乐园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7、协助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房屋、堡坎等生产安全事故。

  8、负责城镇燃气、公共设施(包括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广告牌)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六)胡市水务技术推广站

  1、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源头安全监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协助区水利农机局处理农用机械安全事故。

  3、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船(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渔船非法载客。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指导水利设施(水库)管理和督促维护。承担因指导和督促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胡市农林技术推广站

  1、负责森林管护和日常监控及森林火灾的处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相应责任。

  2、负责农村沼气池建设,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八)镇经发办

  1、负责镇辖区内企业(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与使用、非煤矿山、机械制造)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供电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3、配合派出所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九)镇社会事务办

  1、负责对全镇粮库及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3、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对寺庙、教堂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重大集会、庆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胡市工商所1、负责集贸市场的登记和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2、负责个体工商户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3、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4、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5、配合许可证审批部门做好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十一)胡市国土中心所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非法采矿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2、负责对地质灾害(含土地开发过程中新产生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监控。承担因监管和整治不力的安全责任。(十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1、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有关手续的上报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2、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十三)胡市卫生院

  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救治,作好伤亡医疗记录。承因救治不力、扩大事故后果的责任。

  (十四)镇财政所负责筹集、保障镇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相关安全生产经费;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十五)胡市供电所负责供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十六)镇工会1、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2、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3、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4、协助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七)胡市中心校1、依照管理职权,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校车)的日常监管。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2、负责组织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文化素质。3、负责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

  4、协助区教科局处理涉及学校、幼儿园(包括校车整治)师生重大安全事故。

  (十八)其它有关部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1、督促所属行业和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2、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本规定从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生效。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规划》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规划》出台的背景《规划》编制工作于1月正式启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需求普查与针对性调研、17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15位专家重复研究论证与科学必选,先后多次广泛的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出台的重大意义《规划》的发布实施,将推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全面提高监管监察工作效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有助于推动各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有助于健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三是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有助于保障监管监察工作科学性、实效性和权威性。【详细】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有效救援”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体系、信息体系、实训考核体系、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支撑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科学性,提升应急救援指挥实效性,增强支撑保障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由事后查处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管理型转变。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因地制宜,制定目标——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建设目标力争到基本建成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需要的执法、信息、实训考核、应急救援指挥和支撑等体系,监管监察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实现权责一致、

  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进和2022年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详细】

  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实训考核体系·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构建坚实的支撑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创新投入机制·坚持协调发展推动建设达标·严格项目管理确保投资效益·健全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监察·依靠科技进步突出人才保障·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设·省级安全监管考试考核机构工作条件建设·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工作条件建设

  ·省级安全监管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条件建设

  ·省级煤矿监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条件建设

  ·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建设

  ·省级煤矿监察机构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建设

  统筹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鉴于《规划》涉及的建设内容多,投资数额大,为实现《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突破和难点攻坚,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急用先行的原则:

  从开始,率先启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工作条件建设工程,继续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工程,力争年底能完成基层监管监察执法能力项目建设;

  同步启动国家层面的信息、实训基地和监管监察技术支撑项目建设、启动省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支撑保障机构能力建设工程,力争完成全部11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各省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根据《规划》建设内容和进度的总体安排,提出本地区建设方案,制定工程建设时间进度表,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并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土地、规划、资金筹措等各项工作。对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启动建设。力争在规划期内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详细】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监管部门问责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安监函字[2022]9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07.10【实施日期】202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某P1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22〕98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2022-2022年)>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22〕76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和基本要求二、评估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22〕9号)确定的安全监管

  部门工作条件建设标准,对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装备配备情况进行评估。三、评估方法

  各单位要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我评估,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间点为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2.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表3.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年度投入情况调查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0日附件1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表填表单位(盖章):序号项目名称评估内容国家规划文本具体要求(至2022年)已完成投资(万元)已完成投资(万元)

  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2022-2022年已完成规模/数量(㎡、辆、台套)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办公业务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交通工具装备配备装备配备

  装备配备万元㎡达标率(%)万元辆达标率(%)万元台套达标率(%)一监管监察执法体系(一)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建设省级安全监管部门32个省级(含兵团)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东部地区100%实现标准配置目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安监总规划〔2022〕84号>);中西部地区100%实现基本配置目标(《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安监总规划〔2022〕9号>)

  2市级安全监管部门333个市级(含兵团所属14个师级)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

  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2856个县级(含兵团所属176个团级)安全监管部门标准化建设

  (二)煤矿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6个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100%实现标准配置目标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6个区域煤矿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监管监察信息体系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基础节点扩建及扩容

  到2022年,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共用共享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络平台、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群,事故预防、管控、救援信息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1.1山西、河南、湖南等3个省级安全监管局,217个市级和1956个县

  级安全监管局,以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业务保障单位网络节点建设

  1.2新增5个区域煤矿监察分局,以及省级煤矿监察机构相关业务保障单

  位网络节点建设

  2设备购置与软件研发

  2.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

  2.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共享支撑平台

  三监管监察实训考核体系

  (四)国家监管监察执法综合实训基地建设

篇六: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督责任制一、事故危害分类

  1、根据可能造成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隐患,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2、根据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发现事故隐患,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第二,所有相关部门报告潜在事故(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三是接受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处理方法

  1、一般性事故隐患:要求有关单位、企业限期淘汰。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关于停止所有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调查和监督。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管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目前难以解决的隐患负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审查时间应逐一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定期汇总事故隐患,并向局领导报告,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未按规定认真监督、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篇七: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一、事故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

  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篇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篇八: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监管部门责任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平安生产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拟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的隐患。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平安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催促其进行限期整改。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平安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平安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催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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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催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平安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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