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17篇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17篇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17篇

篇一: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

  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第三条登记处理。(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

  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初步核实

  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篇二: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调阅重要信访件和重要案件的

  初核、立案、审理、处分、通报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对办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统计报送制度;(2)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3)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归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九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案件管理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篇三: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案件线索处理暂行办法岳纪发20124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办理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122号下称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办法2012号下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案件线索处理暂行办法岳纪发[2012]4号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规范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办理,严惩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岳发[2012]2号,下称《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办法[2012]1号,下称《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涉及的案件线索。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案件线索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从事公务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或《意见》确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组织)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方面涉嫌违法违纪可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问责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理)、刑事处罚的行为。第四条需要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二)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问责部门在办理禁违拆违治违责任追究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四)司法机关查办禁违拆违治违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理)的其他案件线索;(五)其他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第五条移送案件线索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需要给予组织人事、问责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人社、问责部门或其主管单位受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理)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受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受理。对于特别重要的案件线索,逐级报告可能影响工作开展的,可上报一级。第六条负有案件线索移送义务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在发现情况后7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移送。第七条移送案件线索时,移送单位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并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见附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线索移送函》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受理的部门。第八条受理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案件线索提出处理建议,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办理。第九条对于需要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从速办结,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函告移送的部门。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十条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于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瞒报、迟报案件线索或者受理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后,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视情况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交办案件线索的单位应当跟踪督办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对于压案不查、查而不究的,交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问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畴。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最高检拟规定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范围相关办法年内或出台举报线索处理随意局面有望终结"要根据形势需要重新定位举报初核工作,发挥举报工作的应有作用。"浙江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翁跃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的讲话稿上重重划上了一条线。作为一名从事控申工作多年的检察官,翁跃强认为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举报暨涉检信访工作座谈会,对于举报工作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此次会议上,举报中心的职能被重新明确下来。举报中心职能一度被弱化根据2009年4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而初核是举报工作的重要职能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段时间以来,举报中心的这项职能一度被弱化。"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多,侦查部门力量有限,举报中心却放弃初核职能,不开展初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有着多重原因,但基层检察院控申职能比较分散,不同程度上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举报线索接收不规范、处理滞后、审查方式单一、分流比较随意等诸多问题,是举报中心职能被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如程维高案、成克杰案、厦门远华案等,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翁跃强说。处理举报不当会适得其反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它与侦查部门的初查虽然同属一个概念,但任务和侧重有所不同:侦查部门主要办理成案可能性大的案件线索;而举报部门主要任务和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消化举报线索为自侦部门提供高质量的案源,还要通过初核为民排忧解难,及时答复反馈举报人。也就是说,"初核"更深层意义就在于举报线索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翁跃强告诉记者,从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其内容不仅涉及贪污等职务犯罪行为,还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多数情况下,案件线索处理不好,不但解决不了当事人的诉求,反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实名举报人举报是考虑再三,冒着被打击的危险向检察机关举报,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对举报人就举报事项进行答复,是对公民权利和举报行为的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处处长何延安表示。地方检察院已开始试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举报资源没有充分挖掘利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存在着对举报线索需求高但利用率低、成案少的问题。"大量的举报线索分流到侦查部门后,移交的线索是否得到及时调查,查到什么阶段,查办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如何等,举报中心都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说。记者了解到,为破解举报线索利用的随意性,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了有益的探索。早在1999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就试行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201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举报线不立案审查规定》,将不立案审查制度从部门层面提升到院级层面。对此,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鲁宁解释说,以审查为例,该规定将自侦部门已初查终结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他介绍说,2007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审查不立案线索860余件,提出重新初核意见后立案或通知立案47件。为了全面推动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最高检已经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的范围。据悉,该办法将在年内出台。法制网北京6月1日讯中纪委:线索处置方式分五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小错酿大错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积极转变办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努力开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新局面。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核心内容。——集中力量加大初核等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努力形成有反映就与当事人见面、把问题尽快搞清楚的机制,实现廉洁自律的经常化、常态化。——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了清理。新华社记者赵超(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中纪委“大起底”举报干部线索拟定线索处置五类标准对涉嫌违法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司法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同来源线索原件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办案力量,抓早抓小,以雷霆万钧之势荡除腐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昨日刊文称,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

  有效管控。题为《磨砺锋芒惩贪腐—党的十八大以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综述》的该文称,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转变办案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进一步加强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环节监督,推动办案工作不断深入。中央协调小组多次开会文章称,“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2013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提出的科学论断,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率先行动,增加了2个纪检监察室。截至2013年10月底,有17个省(区、市)纪委参照中央纪委做法,新设立1至2个纪检监察室。这一调整,有力地加强了办案工作力量,为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供了组织保障。一年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办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为顺利查处重大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健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计机关等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协调的效率和效果。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文章称,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斗争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是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结合实践和新的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制度,规范办案中的裁量权。对线索处置,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涉案款物管理等各项制度。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清理,初步建立了规范管理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部分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专项检查,严肃追究并通报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办案安全制度和规定。集中管理线索原件文章称,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如今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核心内容。—集中力量加大初核等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接到反映就约谈当事人,把问题尽快搞清楚。—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充分运用诫勉谈话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严格办案时限要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提高办案效率。—对所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对存放的线索大起底、不留死角,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同来源线索原件进行集中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的有效管控。文章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各案件检查室为例称,2013年的工作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反映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其他主要干部问题的线索,既有信访室转来的,也有案管室移交的;现在统一由案管室集中管理,分类登记后再转到各案件室,每个处理节点都有时间限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办案全程实时监控“案件线索有多少条,是否及时转办?案件查办处于哪个阶段,是否超期„„”吉林省磐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刘革锋坐在案件管理专用电脑前轻点几下鼠标,2013年以来该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家底”就在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中纪委网站的文章以磐石市纪检监察机关为例称,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通,使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对办案工作的全程实时监控。从案件线索录入开始,该系统对每一条案件线索的来源、流转路径、当前办理状态、最后办理结果自动记录并跟踪监控,全部案件线索网上审批、网上流转,且信息一经录入,不能随意更改。对临近办结期限的案件,系统自动启动倒计时提醒功能,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系统自动巡检、自动报警。案管部门能够实时查看案件办理进程、当前报警情况以及过去报警记录。对没有按期办结、及时审批审核的案件,案管部门可以通过系统特有的督办功能及时在线督办。重庆:网民论坛举报首次纳入举报线索来源处置不当将追责正义网重庆2010年7月21日电(记者沈义)“出台《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简称《办法》),是我市检察机关结合新形势拓展举报线索来源渠道的一种探索,是我们紧紧依靠广大网民开展反腐工作的尝试,是主动接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的一种新举措。”今天上午,在重庆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副检察长雷万亚发布了该院出台《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的消息,并称在全国尚属首例。雷万亚在介绍检察机关建立网络举报线索处置机制大背景的基础上说,重庆市检察机关专门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建立一个快速处置网民在各大网站的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绿色通道”,做到规范、有序。近日,这

  个“绿色通道”就开始试运行了。雷万亚告诉记者,该《办法》共有19条,并解析了其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首次将各大论坛的举报信息作为举报的重要线索来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检察机关以往的作法中,案件线索来源除了办案人员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外,主要包括举报中心通过电话、来信来访接收到的举报线索,其他单位移送的线索,上级检察院交办的线索等。对网民散见于互联网各大论坛的举报线索没有纳入视线。同时,对检察机关如何从网上收集举报线索,如何处置网上举报、是否需要进行网上回复等问题,也尚无明确的规定。而《办法》就全面、详细地规范了对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的收集、处理、回复工作流程,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程序。让每一个环节都落实到位,确保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有效收集、及时分流、有序处置。第二个特点——创新形式,主动出击,有效拓宽举报线索来源从网上举报的形式上看,通常的作法是“定点”收集网络举报线索,即检察机关公布网址,让网民进入公布的网址进行举报。比如重庆市检察机关的三级互联网,就开设了“网上举报”的专用通道,专门“定点”收集网上举报信息。这次出台的《办法》其中一个创新点就是:专门对收集的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并规定检察院将确立专门的机构(人员)从事网络举报线索的收集、处置工作,明确要求每天对互联网进行巡检,主动从各大网站及其论坛中收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从而有效拓宽了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来源。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要主动从新闻媒体、新闻报道中收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第三个特点——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网民意愿、诉求的充分尊重和重视《办法》规定了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收集与检察办案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相关的信息,除举报信息外,还要主动收集网民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各级检察院以及市检察院的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快速处理,并及时主动与网民沟通交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法》还规定收集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主动接受网民的监督。《办法》还明确对于网络举报线索进行回复的规定,即属实名举报的,由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复;属非实名举报的,应当由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处置结果和回复建议告知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适时进行回复;对于虽属于实名举报,但网上关注度高,仍需在网上进行回复的,经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具体回复内容交由网络线索处置机构(人员)进行网络回复。第四个特点——开通了对网上举报线索的快速流转通道一般情况下,各类举报线索均由举报中心统一分流,而该《办法》规定,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的舆情,转举报中心按举报线索流程分流处理,并同步抄送职务犯罪侦查局及时处置。也就是说,在转举报中心登记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同步转侦查部门,从而使侦查部门能够最快了解线索,进行初步筛查。另外,对涉及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同时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及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同时转控告申诉部门处理。《重庆市检察机关网络举报、控告、申诉处置试行办法》(节选)第一条为了充分运用互联网了解社情民意,加强法律监督,化解社会矛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促进执法办案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对通过互联网获取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的管理,规范信息的收集、处理流程,切实保证信息的快速有效处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检网络信息主要是指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互联网收集的举报、控告、申诉信息以及涉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其他信息,也可指从新闻单位或从新闻报道中收集的相关信息。第六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信息的收集、监测、研判、处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分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各基层院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网络涉检信息收集、监测、处理工作。第七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收集涉检网络信息,进行整理、研判、分类;对涉及职务犯罪举报、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和不服相关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等信息及时编发《专报》,呈报院领导。第八条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及反馈: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及时将网络举报、控告、申诉呈送本院领导,同时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该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为处置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市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还应当同时将举报(控告、申诉)信息转相关分院或基层院办理。第九条对涉及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的信息,转举报中心按举报线索流程分流处理,并同步抄送职务犯罪侦查局及时处置。对涉及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同时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及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同时转控告申诉部门处理。

  第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在接收举报、控告、申诉诉信息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分流去向或初步处置情况反馈给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并根据办理进程反馈最终的处理结果。市检察院转给相关分院或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举报、控告、申诉信息,相关检察院应经本院检察长同意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检察院网络信息管理机构反馈基本的处置情况。第十五条对于网络举报线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回复:属实名举报(控告、申诉)的,由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复。属非实名举报(控告、申诉)的,应当由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处置结果和回复建议告知网络信息管理机构(人员),适时进行回复。对于虽属于实名举报(控告、申诉),但网上关注度高,仍需在网上进行回复的,经相关承办部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将具体回复内容交由网络线索处置机构(人员)进行网络回复。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毁损检察机关形象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发现重大、紧急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的;(二)接收重大、紧急信息后未能及时处置的;(三)对重大、紧急信息处置迟缓,处置不当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回复处置不及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处置机构(人员)负责对网络举报、控告、申诉等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对其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并登记归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于2010年7月13日试行。重要案件处置常委会集体决定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详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01月28日来源:生活日报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人人网更多□记者杨璐生活日报1月27日讯办案线索从哪里来?收到线索如何处理?如果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拖着不办怎么办?27日,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做客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在线访谈,谈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掌握线索是反腐工作的核心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惩治腐败最直接的有效手段。2013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242件,同比上升17.2%;结案12146件,同比上升17.9%;给予党政纪处分12182人,同比上升20%。省纪委严肃查处了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枣庄市市中区委原书记王刚,潍坊市寒亭区委原书记孙德奎等一批违纪违法案件。马明生介绍,掌握案件线索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针对线索管理,省纪委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库”,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重点摘报;二是制定了省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三是正在研究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报送案件线索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今年1月已召开6次线索排查会有了线索,接下来是怎么处置的呢?马明生介绍,案件线索管理的下一个环节是线索排查。这项工作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线索能否成案以及突破案件的难易程度。我省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对线索统一排查、统一办理、统一审批、统一督办,重要案件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仅今年1月,我省已召开了6次线索排查会,集中排查了一批问题线索。在具体处置上,省纪委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并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为提高办案效率,省纪委注重加强对线索处置的动态监管,严格办案时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扯扯袖子,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成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反腐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但检察院有反贪反渎的职能,公安机关和法院可能也会查处一些腐败案件,分兵作战肯定会影响反腐的效果,如何形成反腐合力?马明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更加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据介绍,2007年,我省成立了由省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全省17个市、137个县(市、区)都设立了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为

  更好地发挥协调小组作用,先后制定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等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反腐败合力的形成。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加强组织协调呢?马明生介绍,一是加强案件信息沟通。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和材料移送制度,明确案件通报时间、程序、要求和移交手续。二是加强重大案件协作配合。建立办案协作专题会议制度,研究查处重大案件协调配合措施,讨论办案政策和法规运用等问题,打造“一盘棋”的办案运作机制。三是实现办案力量统筹调配。组建办案人才库,注重从执纪执法机关挑选业务骨干,参与重要复杂案件查办。每季度跟踪督办执行办案程序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后,最担心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如果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拖着不办怎么办?马明生明确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的信访举报,凡是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一定认真核实,对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如何防止出现“拖着不办”现象?马民生介绍说,主要措施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实行督促办理。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督办工作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办责任机制。针对督办的重点案件,省纪委监察厅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梳理汇总,对线索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的,集中人员、时间和精力进行初核。对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严格按照程序立案处理;对问题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了《机关办理上级要结果件暂行办法》、《机关自办案件回访暂行规定》等十多项制度,形成了一套可操作性很强的督办工作制度体系。同时,省纪委监察厅每季度对执行办案程序特别是办案时限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全省超期未结案的遗留案件进行梳理,分门别类,查找原因,逐件督促有关办案单位抓紧办理,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督办,坚决防止压案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思考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启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线索管理的好坏,事关举报人、人民群众权益和利益,也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如何完善管理机制,有效规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防止故意压线索不查,利用线索谋私,随意进行初查等反映突出的问题,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当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检察机关实际工作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受理、移送、信息反馈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试列举如下。(一)管理手段老化有的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分别行使案件线索的管理权力。自侦部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未进入统一管理程序。虽然近年来线索统一管理工作已经引起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实行网上办案后,对立案案件的归口登记有了时间和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对未立案的初查线索何时归口、何时登记仍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具体案件线索的管理大都限于检察人员的自觉性和领导的把关,运行方式又多以请示、汇报、审批为主,这种管理随意性、被动性多,规范性、稳定性少,致使案件线索容易出现积压、拖延等现象。(二)管理形式单一对案件线索的管理必须是全方位的,采用的形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目前对案件线索的管理虽然已使用了电脑案件管理系统,但也只是机械化的电脑输入存档,综合利用效果不佳,科技强检的工作流于形式。虽然制定了首办责任制度、案件催办制度、案件信息反馈制度,但由于这些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抓落实比较困难,行同虚设,对承办人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三)监督不到位一个举报案件线索往往查处周期长,处理要通过多个环节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是体现在办案人员自我监督的自觉性上,没有真正做到把每一个办案环节完全纳入管理之中,更没有做到全程信息的反馈和监督。只有案件出了问题,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才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查处监督。这种滞后的监督,显然对机关和个人都不利,影响检察形象。二、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对策(一)完善本级检察机关对线索监督机制一要统一管理。归口办理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本院检察长及各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交与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呈批,根据业务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在工作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暂时不宜移送的,必须由该部门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同时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待不宜移送的情形消失后,再及时移送。未经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二要实行检察长对线索统一审批后分流。线索由举报中心负责人统一呈报检察长审批,经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分流落实到位,整个过程必须在受理线索后的七日内分流完毕。线索受理分流后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设

  置举报线索管理登记薄,随时掌握线索办理情况和动向。线索统计做到有报表、有分析、有总结、有建议。要将线索的查处情况统一对外反馈,做到取信于民。转至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由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后反馈给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对外答复举报人。三要加强对不立案线索内部制约。对经初查不予立案的有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举报案件线索建立复核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复核工作,统一复核标准,明确复核处理方式。复核工作不仅要审查初查的基本内容、调查方式的合法性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还要对初查人员的办案纪律、答复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通过审查监督,充分了解不立案线索初查情况,对于提高举报线索的查处效果、提高署名举报答复的满意率、促进息诉罢访起到积极作用。(二)建立上级检察机关对线索分流的审查监督体制为防止分流线索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直接分流线索的监督。下级院线索分流情况,应定期以报表形式报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报表应按照分类、序号、线索的主要内容、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线索分流处理的去向和分流的理由等填写。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受案线索,则要按照上述内容专门归类填写。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对下级检察机关所有分流的线索进行书面监督和检查监督。(三)建立重大线索提级管理制度由于社会多元化的客观状况,原本规定管辖的线索可能会使该检察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左右为难的情况,而使该线索分流主要向“消化”方向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重大线索提级管理制度,将本应由下级检察机关管理的特殊线索上升一格,由上级检察机关处理。提级管理的案件线索应是大要案、地方办案有难度的案件、对百姓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线索。通过提级管理的办法,使检察机关在处理线索时摆脱过多的地方因素制约,促使线索得到有效处理。(四)建立举报人员对举报线索处理的请求复议机制建立一个较为完整且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线索分流复议办法,可以使举报线索的分流通过举报人的救济制度而更加正确和合理,并能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分流举报线索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举报人对线索处理的复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举报线索分流处理不服,向举报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答复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再复议一次。检察机关的线索分流复议小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复议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决定复议结果。如果是当面复议的,则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理由,再由复议小组人员单独作出复议决定后向举报人通报。(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纪检监察机关清理案件线索核查“零立案”www.nmg.xinhuanet.com2013-11-1109:14在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结束之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及时对中央第四巡视组移交的第一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我们采用了新的机制处理这些线索。”在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张力看来,办理案件线索之所以能这么快节奏、高效率,与他们在案件线索管理上的探索密切相关。他同时认为,完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的重要举措之一。据统计,今年1月至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线索共立案995件,同比增加72.14%。搭起台子:完善案件线索管理的制度框架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通过规范流程明确权责,激发工作活力。2012年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收到一封实名举报信,反映自治区某高校相关负责人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收受他人钱财,影响考试公平。举报信随即被转至自治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该室对这一线索研究分析后,拟出了4条评估意见。自治区纪委相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该线索及其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后,指定案件检查室专人进行办理。经核查,线索不属实,举报人也接到了关于核实情况的具体反馈,并对核查结果表示认可。“案件线索是源头,抓住源头,就扭住了查办案件的‘龙头’。”张力表示。2012年12月20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委厅机关重要案件线索管理暂行规定,实行对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制度。对自治区纪委各案件检查室同志来说,工作流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来反映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其他主要干部问题的线索,既有信访室转的,也有案管室交的;现在统一由案管室集中管理,分类登记后再转到各案件室,每个处理节点都有时间限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除了集中管理、严格报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也定期开会,对案件线索及初步排查意见、在办案件进展情况、已办暂存的案件线索的定期动态分析及办理意见等进行集体排查。”自治区纪委副书记额尔德尼透露。“换句话说,件件都要有回音、有结果,一旦拿到案件线索,工作就不能停。”自治区纪委案件检查五室的负责同志说。该规定第九条对分级负责制度作了明确,要求重要案件线索由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履行手续,转自治区纪委相关室或盟(市)纪委监察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办理;自治区纪委主要领导批示的暂存件由案管室集中保管,集体排查出的暂存缓查件由案管室转相关室保管。“每个环节都要签字留痕,确保权责明晰。”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同志介绍,从自治区目前的情况来看,案件

  线索处理效率普遍得到提高。今年以来,自治区纪委案管室对537件(不包括重复件)案件线索进行了集中管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先后4次对案件线索进行了集体排查。此外,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正在修订《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意见》,将以流程图的形式细化案件线索管理全过程。干出样子:对线索清理摸底、对“零立案”重新核查10014件案件线索被纳入信息化管理,全程跟踪、动态监管;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直接督导3个“零立案”旗县,调阅信访件分析案件线索。记者来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会议室时,这里已经恢复了平静。而就在几个月前,这个40平方米的屋子里摆满了案卷,桌上排列了几十台电脑。用案管室同志的话说,从早7点到晚10点都“热火朝天”。今年5月,按照《规定》要求,他们开始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所有案件线索档案进行清理。“不留死角!只要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恢复重建以来的案件线索,只要还在这栋楼里,半页纸都不放过。”张力要求。据悉,此次清理工作共调阅档案室全部案件检查类案卷3425卷,并以此为契机推进信息化管理,在查办案件信息化管理平台录入线索10014件,制作电子档案6.4万余页。目前,清理工作已按立案、初步核实、暂存、留存、了结等五类进入分类整理的阶段。“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对案件线索处理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管。”负责案件线索管理的同志说,“现在每份案件线索都有编码,无论正着还是反着都能查,而且暂存件也要定期重新研判。”张力特别关注2012年“零立案”的3个旗县有关工作情况,今年年初,他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相关案件检查室直接进行督导,调阅3个旗县全年的信访件,分析案件线索。3月的某天,在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一场特别的座谈会正在召开——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督导组工作人员将在会上为该旗的“零立案”现象把脉。“一是对查办案件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二是人员配备不齐,办案力量不足。三是该旗人口少,案件线索相对较少。四是缺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导致成案率低。五是阿盟纪委对下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不够„„”座谈会后,督导组与额济纳旗党政主要领导、旗纪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谈话,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通过改进相关工作,该旗纪委今年上半年已对一起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阿盟纪委、监察局也举一反三,建立了每月对各旗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对基层办信办案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调训、轮训。走出路子: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创新部分地区或对研判案件线索签字留痕,或将舆情作为案件线索重要来源;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成效初显,形成有案必查、权责明晰的倒逼机制。9月12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线索清理登记工作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推进信息化管理。目前,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有序推进清理登记工作,并基本落实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级负责制度。在整个自治区,乌海市是一块“试验田”。2012年1月,乌海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审查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会审。今年9月26日,乌海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中心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市房管局某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成立公司收取几百万元手续费、到娱乐场所消费由房地产商支付费用等问题,信中还提供了当事人的涉事车牌号及房产等信息。记者在《重要信访举报件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看到,10月8日,审查委员会对此举报件作出批复:“转案件调查一室一并办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在表格末逐一签名确认。截至目前,乌海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审查委员会已集体研究信访举报289件。巴彦淖尔市纪委、监察局同样很早就开始探索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该市临河区对舆情线索的管理利用经验也引起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关注。4月,临河区某网络论坛上曝出了一起由消费纠纷带出的工商部门违规执法的问题。临河区纪委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介入调查。原来,此前,一位公务人员曾到当地某商场退货,由于衣服是一年前卖出的,商家未受理。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以无证经营为由处理商家,违反执法程序当场扣押货物。最终,涉事执法人员受到处分,其所在工商所所长、副所长被免职,扣押货物被及时归还。“效果初步显现。”额尔德尼透露,“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加大了查办案件力度,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为干部提拔征求意见、出国审核等工作提供了有力参考。”“我们还加大了案件线索处理力度,只要够条件,立即予以函询、谈话而非暂存、留存。‘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猛击一掌,大喝一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患未然。”张力表示,“下一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将继续细化实施细则、明确权责、激发工作活力,形成有案必查的倒逼机制,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王彧寇桂峰)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处理流程解析:违法线索的甄别与处置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发布人:尚晓萍张铮耿子曦发布时间:2010-10-21当您拨通12336„„——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处理流程解析违法线索的甄别与处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9〕76号)的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其中,土地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勘查、开采;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政务公开类事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对于上述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电话,接听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或为其提供反映渠道。对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线索采取转办的方式处理,对于重大线索会采取交办、督办、直查的方式进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违法线索: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100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基本清楚的;非法批地、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等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勘查、开采情形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在受理举报50日后,可以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举报人凭举报线索编号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查询举报办理结果。已经转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一般违法线索,告知转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时间。属于重大违法线索并已提出核查审核意见的,告知办理方式和简要核查情况;尚未提出核查审核意见的,说明正在办理并告知具体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市纪委12个步骤规范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流程<=""u2:p=""style="border:0px;">v:shapes="_x0000_i1027">2014-2-1715:39:48点击数(46)近日,市纪委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和《关于报送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通知》(中纪案〔2014〕4号)的要求,明确3项要求12个操作步骤,规范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工作。一是归口式管理。从各种渠道来源的反映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录入中纪委“案件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逐级汇总上报。二是流程化办理。案管室办理反映问题线索共12个步骤:移交部门(个人)收集到反映问题线索,经领导批准→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建立台账→案管部门填制《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单》→案管部门与承办部门研究,按中纪委确定的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案管部门送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核→案管部门送纪委书记审定→纪委书记签署处置意见,或组织召开集体排查会→案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移交承办部门办理;同时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案管部门督促承办部门处理→承办部门将经审定的处理结果反馈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再次录入《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上报。三是条块化报送。各县(市、区)纪委汇总本单位自办、本辖区内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汇总本纪检监察机构和所在部门自办的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政法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政法系统的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报市纪委;市直属机关纪工委汇总本单位自办和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市属部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后,统一报市纪委;总部设在京外的驻市中央企业及总部设在北京、党组织关系在南充市的驻市企业,其线索处置情况统一汇总后报市纪委,其工作部门驻县(市、区)的线索处置情况由各县(市、区)纪委汇总后报市纪委。市纪委将定期对各地上报的反映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案管室)实行举报线索有序管理段广川刘中卫举报线索管理是举报工作的核心环节,举报线索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线索积压、流失或者随意处理,会挫

  伤举报群众的积极性,甚至引发涉检信访的发生。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群众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分工缺乏了解,对案件的控告、举报一般直接到反贪、反渎等侦查部门,造成线索多头受理,容易导致线索流失或随意处理。(二)举报线索被移送至各业务部门后,线索查处情况有的不能及时反馈,或者敷衍答复举报人,势必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三)归口管理不到位,影响对案件线索的有效监管,致使部分线索长时间未整理,造成了线索的积压,甚至因时过境迁而失去线索价值。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对策(一)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举报线索应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移交举报中心处理。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和办案时限,相关部门对线索的查办情况要按时反馈给举报中心。同时,建立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定期协商机制,监督分流到侦查部门的线索查办情况,防止线索处理的随意性。(二)信息反馈制度要落到实处。针对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反馈,要加强跟踪监督,由举报中心从程序、实体上对反馈的结果逐案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由举报中心统一归档。将反馈工作纳入考核方案,促使业务部门自觉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三)完善对举报线索的分流和分类管理,提高线索的利用价值。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先对线索的价值进行评估,再根据线索的紧迫性,将线索分别处理:举报内容具体且为实名举报、可查性较强的线索,要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多次举报未查处的,由举报中心初查;举报内容笼统,无法调查落实,暂不具备可查性的,一般可作暂存、待查处理。对暂存、待查的举报线索,建议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线索库,专人管理。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对存查、缓查线索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最大限度地提高线索利用率。(作者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举报线索?优讯-中国网china.com.cn/info时间:2009-06-24责任编辑:香颂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信息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信息编发:平阴县纪委发布日期:2014-01-281月27日,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马明生做客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就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与网友进行交流。访谈中,有网友想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管理方式。马明生对此作了详细解答。马明生介绍,就管理方式来讲,省纪委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了“案件线索信息管理库”,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重点摘报;二是制定了省管干部案件线索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三是正在研究制定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报送案件线索的办法,进一步提

  高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案件线索管理的下一个环节就是线索排查。这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线索能否成案以及突破案件的难易程度。据了解,山东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召开线索排查会,对线索统一排查、统一办理、统一审批、统一督办,重要案件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仅今年1月,省纪委已召开了6次线索排查会,集中排查了一批问题线索。“在具体处置上,我们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并集中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减少暂存、留存类线索。”马明生说,省纪委注重加强对线索处置的动态监管,严格办案时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着力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立足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扯扯袖子,早打招呼、早作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受到错告、诬告的及时予以澄清,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纪委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程序,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腐败犯罪。”马明生说。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积存处理机制研究苏从舜*董臻翔**/文举报线索是发现贪腐案件的主要来源,对线索的初步调查是开展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没有对线索的认真初查就不可能及时发现案件,没有对线索的及时整理追踪可能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检察机关的反贪局承担着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重任,但在实践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线索被积压、长年处于初查状态,案件线索长时间的积存,必然会给反贪局办案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如打消举报人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为线索积存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时效性无法保证,从而使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的积存,已成为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试图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积存现状为例,深入分析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案件线索积存问题的妥善处理机制。一、实证取样——北京市F区反贪局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积存的现状从2002年到2012年11月,北京市F区反贪局共积存案件线索210件。(一)、年度反贪案件线索积存统计。据统计,现存积压时间最长的可推到2002年。以下分别为此十年间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积存数量统计情况:2002年1件,2004年4件,2005年14件,2006年34件,2007年29件,200827件,2009年30件,2010年30件,2011年22件,2012年19件。(二)、线索来源统计。2002年至2012年反贪局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主要是控申举报中心转来的群众举报,共189件。此外,单位举报1件、市院交办和转办20件。二、线索积存情况分析造成线索积压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来讲,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导致的。(一)、线索质量低,可查性不高导致成案率低。在对这些线索评估过程中发现,匿名举报较为突出,由于大多数举报人担心遭到报复陷害,担心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从而进行匿名举报。而匿名举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难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举报内容和有关情况,给初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此外,有些线索仅仅是举报人道听途说,如张某举报赵某贪污受贿,仅说明赵某有贪污现象,完全不涉及任何具体案情。还有一些举报人怀着打击报复的心理诬告陷害,将侦查工作误导至歧途,甚至有一部分举报人冒名顶替,冒用他人名称举报,当承办人与所谓的“举报人”联系时,发现对方并非真正的举报人,也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二)、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办案人员不足。以北京市F区检察院反贪局为例,现全局共25人,其中,侦查一、二处共有18人。而这18人,就要负责初查每年新增的六、七十件线索,在初查后进行报请立案或不立案,此外,还要办理上级交办的专案,负责清理之前积压的线索,部分承办人积压线索过多,有的承办人员甚至积压了四十余件线索,这对全局干警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同时,由于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了线索的初查周期长,一个线索从初查到立案再到结案前后要数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尤其是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和打击各个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该院还经常受理上级机关指定办理的专案,这些专案,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市院、区纪委与院党组都高度重视的案件,因此在办理专案的过程中,反贪局统一指挥协调,抽调业务骨干投入全部精力办理这些案件,由于人手不足、精力有限,必然导致对其他线索的初查工作有所忽视。如2011年F区检察院反贪局办理的孙某、杜某某等贪污、受现职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涉及到在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大职务犯罪,在该区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承办该案的侦查二处,除去休病假和产假的两人之外,其余七名干警全部投入该案的侦查工作,该案历时七个月、行程数万里、装订卷宗18册,最终,于当年8月份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出色的完成了侦查任务。而在这8个月的时间中,侦查二处其余线索的初查工作处理就较为迟缓。(三)、人员流动性大,业务骨干欠缺。侦查处的18人中,其中,具有从事反贪工作在3年以内工作经验的11人,占61%。近年来,由于遴选、调出、退休等原因,反贪局人员流动性较大。而众所周知,由于反贪侦查工作

  的特殊性,培养和造就一个较为成熟侦查业务骨干,一般需要六到七年在实践工作中的历练,才能成长为合格的侦查人才、优秀的侦查员,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反贪工作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近年新进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员,由于办案经验不足等原因,对案件线索的消化能力不足,办案效率有待提高。(四)、贪腐现象增多,民众法治意识增强,举报线索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领导干部受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诱惑,贪图享乐,加之北京国有企业较多,在日常运营尤其是国企改制中易出现贪腐现象。由于房价的推升,土地的出让和房屋的拆迁补偿中也极易出现贪腐现象,当今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一部分人仇官、仇富社会现象的存在。同时,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更多的人愿意通过举报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造成举报案件线索逐年增多。三、创新线索积存处理机制(一)建立线索集中统一分类管理机制建立案件线索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管理机制,是解决线索积存问题的关键。即由反贪局以法制组为核心,组织专人对现积存的线索逐条进行评估,根据可查性大小及初查进展情况,对线索进行三级分类——初查、缓查、存查。三类线索灵活运用,随时评估、筛选,相互转换,以达到有效的利用和消化积存案件线索目的。1、初查,一是对办案人已经着手初查并开展了大量初查工作的线索,限时结案。二是经评估后认为,具有可查性,有可能成案的线索,责成办案人尽快进入开展初查。2、缓查,对于评估后认为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是短期内不可能有进展,无突破可能的线索,可以暂时报请缓查,即将线索报送局办公室备案留存备查,根据办案人手头初查案件线索的进展情况,适时将这些缓查的分配给侦查处,进入初查程序。比如魏某受贿案,作为关键证人的行贿人长期旅居国外,一年中仅回国数天,可以申请缓查。再如评估后认为,需要调取证据繁杂,初查工作量较大短时间内难以突破的案件线索,可以申请为缓查的线索。3、存查,对于经评估确认为,确无可查性、成案较小或不可能成案的案件线索,可报请存查,即将线索报请局办公室备案封存。待今后再有相关线索时一并进行评估,确定该线索是否进入初查或缓查程序。(二)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对被列入缓查和存查的每条线索的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简要案情要做详细记录,建立信息情报分析研判机制。在发现有重复举报或重名举报的,要及时对这类线索进行评估研判。同时,要注意同新闻报道和网络舆情的互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如果发现与缓查或存查线索相关信息和情况,要及时对这些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是否进入初查工作。以提高缓查、存查线索的利用率。(三)加强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对反贪干警队伍的建设,转变反贪干警的侦查理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在适当增加反贪办案人员的数量基础上,结合修改后的刑诉法,有针对性加强对反贪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检察业务专家和查办案件的骨干,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四)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以提高精细管理水平为目标,建立目标量化考核机制,根据高检及市院对口考核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目标量化考核办法,将办案业务、队伍建设、办案安全、信息调研等工作指标和要求,分解和量化到每一个办案人,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做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来有效的激发和调动每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张海鹏]——(2012-11-12)/已阅1973次景县人民检察院张海鹏摘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关键词:举报线索评估管理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审查是立案的前提,属刑事诉讼范畴。对举报线索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1、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对举报线索不分轻重缓急,件件平均组织力量初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平均配置司法资源,也是对重大价值举报线索的漠视,

  有违诉讼效率原则,查办效果也不理想。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程序,根据众多项目科学评估举报线索价值,将其区分等级,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查办力量资源,解决了重大价值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的难题,加快了举报线索分流,为领导决策及正确处理举报线索和初查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率原则。2、符合程序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通过公开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有其需要保密的一面,但有其需要公开的一面。从举报人角度而言,他们享有知悉查办案件进展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呈现出必要的公开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将初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缩小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同,起到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达到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举报价值线索评估机制导入公开机制,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及处理结果等进程全程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人员无形中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根本上提高了法律程序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权威。3、符合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实现,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当是实现法治抵制人治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那种所谓公正的实体裁决是没有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也应该是揭露犯罪在前,惩罚犯罪在后,即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正是顺应了这一理念,它为举报线索的处理提供了一套科学、客观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处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举报线索处理人员能处于更加公正的地位,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突出了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使检察人员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程序公正,从而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致性要求。4、切合公正、文明、平和的现代司法价值取向。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体现;平和执法是司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开和文明执法,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检察人员更加忠诚、一贯、平稳地履行职责,更加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切合了公正、文明、平和司法的价值取向。二、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从2010年至今,本院举报中心接受的165件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5%,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

  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个月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3、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4、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浅谈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信息发布人员:李兴营‖发布部门:办公室‖审核人员:王璇‖审批人员:张书强‖发布时间:2013年5月24日近年来,南召县院预防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调查事项共12件:从性质上看,涉及部门单位管理、监督机制方面的预防调查3件,系统性问题、类案分析预防调查5件,举报、反映涉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4件。从调

  查情况看,发现犯罪隐患3件,违纪违规6件,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事项3件。目前已收到检察建议反馈整改报告11份,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100万元,党政纪处理4件6人,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5件11人,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工作经验,我们认为,要发现和处置好预防调查的线索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广辟途径拓展预防调查线索的来源为了更广泛更有效地获取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线索,我们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已初步形成了立体化全方位的搜索格局。最直接最主要的渠道是群众的举报。我们通过预防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群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为了方便群众的举报,我们采用“群众信箱”“科长热线电话”等方式来收集职务犯罪信息。在2005年8月,我们根据群众举报信件,针对崔庄乡政府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擅自扣留群众造林款13余万元的问题展开了预防调查,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如数返还群众的造林款,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伸张了正义。当地群众亲切地称呼我们是“青天”。最权威的渠道是党政机构内部信息。一种是领导交办、上级批办;另一种是纪检与信访信息,我们经常与县纪委、县信访局保持联系,从他们受理的事件中寻找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最快人心的渠道是社会舆论。我们在街头巷尾经常能听到老百姓对一些官员的评价,他们的朴素语言往往代表着民意和舆论导向。例如,在2006年,有一位人称“吃喝大王”的某中学校长,败坏校风,社会影响极坏。我们立即对此线索展开预防调查,发现该校财务管理极为混乱,公费吃喝现象非常严重,债台高筑,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我们通过分析研究,给县教育局制发了一份深刻的检察建议书,罢免了该校长的职务,掀起了教育界的整风运动,受到全县人民的一致好评!最主动的渠道是自行发现。为了摆脱被动局面,我们时时处处要求自己成为捕捉线索的“有心人”。我们注意观察党政干部8小时之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财产收支状况,善于从中发现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线索。二、巧用谋略开展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由于党政干部文化素质普遍较高,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增加了预防调查线索的取证难度。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谋略手段的运用,才能保证预防调查线索不会“触礁搁浅”。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注意坚持“两个结合”的调查技巧,即: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同时,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工作也是一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需要运用《孙子兵法》中的一些计谋,诸如“声东击西”、“调虎离山”等。例如,2006年初,我们在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预防调查的过程中,历时几个月途径沿线百余里,我们暗中走访村民,以“预防知识宣传”为掩护,采用迂回战术,先是了解家庭关系,然后询问家庭的经济收入顺理成章地谈到征地附属物补偿情况。就这样,我们得到了第一手原始资料,职务犯罪线索明朗化。我们锁定嫌疑人后,在本院统一部署下,与反贪局、反渎局、控申科等部门联合,集中力量突击调查与侦查,“政策攻心”与“情感软化”双管齐下,整理出犯罪事实的完整材料。最终,这几名嫌疑人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从而保护了国家财产。同时,我们还通过跟踪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并撰写了调研文章。实践证明,多用智慧确实能提高预防调查线索的成功率。三、合理分流完善预防调查线索的处置在完成职务犯罪线索的取证工作之后,我们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案件的性质,积极做好线索的处理工作,以保障预防调查取得实际成效,从而全面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机关本质功能。我们主要采取内部和外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内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打击就是最好的预防”。同时,我们针对每个案件都进行犯罪分析,在案发单位和系统及时地搞好警示教育,以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种是外部处理。对于情景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么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要么移交所在单位或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与教育。如在2007年6月,我们对太山庙乡罗沟小学违反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乱收费问题进行预防调查后,将此线索转给县教育局,我们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合理化的整改措施,并搞好预防跟踪回访报告。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我们必要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违纪违规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以形成“预防工作、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四、理论升华巩固预防调查线索的成果我们在合理处置预防调查线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发扬集体智慧,共同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努力实现由实践到理论的飞跃,形成预防调查线索的理论成果,以指导今后的实践工作。2006年初,我们成功地对岭南高速公路南召段建设征地过程中附属物补偿方面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了预防调查。通过对大量卷宗的分析,并进行积极的理论探索,我们撰写出两篇调研文章《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和《运用谋略、深挖细抓、成功开展岭南高速公路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分别录入《和谐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国区域经济杂志社)、《创新与发展论坛——河南改革开放30年》(河南省秘书协会)。其中,《谈如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属地监督》一文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组织县直及各乡镇领导干部学习本文,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对策,从制度上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线索作为预防调查工作的重要载体,需要我们不断实践、不断创新、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努力推动预防调查线索的发现和处置方法达到完美境界。

  沾益县纪委监察局重点抓好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管理2014-03-0508:44:14点击:12一是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对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审计中发现的、公检法移交的、上级交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线索,建立专门工作台账,由信访室集中管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每周进行一次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重要案件线索随时上报,做到问题线索不遗漏、不遗失。二是规范处置程序。首先由分管领导召集信访室、纪检室、案审室等参加召开信访举报分析会,进行集体排查分析研判,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逐条进行“会诊”,对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进行分析,确定可查性线索。再由分管领导与信访室、纪检室严格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5类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由信访室、纪检室按照主要领导审批意见执行办理。信访室、纪检室每月分别负责对已经安排初核的案件线索和转立案的线索进行核对清理,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三是严格“四个实行”。实行限时办结制。调查组从信访室领取领导批示件时,在信访案件交办函中明确初核完成时限,由调查组长签字确认。初核调查结束后,调查处理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初核了结的,由调查组成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字,分管领导在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上签批后,案卷存档备查。转立案的,由纪检室在立案呈批表上注明案件调查时限,明确案件查办时限,需要延期办理的,经分管领导签批备案。实行超期通报制。信访室、纪检室督办调查组工作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印发内部通报,调查组长向县纪委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实行调查组长负责制。对确定初核调查的问题线索,明确主办人员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影响调查结果或发生办案安全的,严肃追究调查组长责任。实行审理提前介入制。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自转立案后,审理室提前介入,对重要证据进行把关,以保证案件质量,做到“零申诉”、“零复查”。2013年,共查处乡科级领导干部信访案件15起,对5名领导干部给予了党政纪处理。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夯实办案工作基础2012-05-1411:52:23作者:钟季安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次数:191聚焦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系列报道之一: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夯实办案工作基础案件线索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实行集体排查制度,对于防止案件线索流失、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推动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工作不断推进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制定了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办法,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线索办理情况并向委部主要领导报告,协助干部部门认真核对向中央组织部提供的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大多数省区市纪委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了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河南省推行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和其他重要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2011年又实行了重要案件线索下管一级制度,省辖市纪委每季度向省纪委相关案件检查室上报市管干部重要案件线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证明,河南省纪委严格实行案件线索由案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使查办案件工作决定权和查案权分离,强化了对办案工作的案前监督与制约。”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种管理模式解决了多年来线索多头管理、底子不清、处理随意等问题,同时确保了案件线索的保密和不流失。与此同时,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也进一步统一了线索处理尺度。该省各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线索的集中管理者,逐步健全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线索处理标准及程序,克服了以前同样性质的线索件在各个办案部门可能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问题,确保了线索处理的相对平衡和公正。对案件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可以通过总揽掌握各案件检查室在办案件的数量、进展情况等,机动灵活对案件线索分配作出调整,打破案件检查室联系区域的分工,进行科学调度,使各案件检查室办案任务相对均衡,避免了过去存在的有的办案部门案件多,致使一些重要线索无暇顾及,而有的办案部门却无米下锅的现象。在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制定了《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规定》、《重要案件线索报告制度》、《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纳入省一级案管部门集中管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范围:除《案管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四项案件线索之外,还包括省辖市的市委委员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省领导干部管理数据库,专人负责重要线索管理台账。每

  年全省各级案管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达2000余件次。2009年,中央纪委在查办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违纪违法案件中,向辽宁省纪委移送了近百条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辽宁省纪委案管部门逐一登记,集中管理,按照省纪委常委会部署,历时两年跟踪督办,所有案件线索都已处理完毕,每一件都有记录、有着落、有结果,手续完备,办理规范。对重要案件线索,辽宁省各级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由案管部门跟踪督促,全面掌握案件查办情况和工作进度,定期向本级纪委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浙江省紧紧围绕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台账这条主线,不断建立和完善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案件线索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该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送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通知》、《关于本级机关重要信访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委厅机关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案件线索的管理范围、职权划分、报批程序、跟踪督办等,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打牢了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基础。北京市纪委在对市管干部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采取案件线索下管一级的办法,直接管理正处级领导干部经济类案件线索。此外,湖北省各级纪委都建立了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全程跟踪线索办理情况。西藏自治区纪委对收到的所有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形成报告。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等11个市的纪委制定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市管干部的重要案件线索,定期汇总重要案件和重要线索办理情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建立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西藏、青海等省区纪委加强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认真向党委组织部门提供有关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机制逐步完善认真开展线索排查是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可以有效防止案件线索流失、瞒案不报和有案不查等现象的发生。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领导同志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将案件线索排查工作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保持常态运行,定期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对案件线索集体把关,认真分析,慎重筛选。该省一些地区还把定期排查机制改革为随时排查、定量排查、全部排查,多层面反复排查。为了使有限的案件线索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有的地区实行了书记首批制,对受理的每一件举报信,纪委主要领导都要阅批,提出办理意见。案管部门负责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在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党的十七大以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排查案件线索20万件次以上,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9414件,其中大案要案5613件;处分党员干部31410人,其中市(厅)级干部79人、县(处)级干部1322人,移送司法机关743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62亿元。通过线索排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组织查处了省药监局原局长张树森,沈阳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刘和,朝阳市委原常委、凌源市委原书记宋久林,铁岭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谷凤杰,抚顺市国土局原局长江润黎,抚顺市顺城区国土局原局长罗亚平等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12152件。案件线索排查工作还关系到线索初核的质量与效率,最终影响到线索能否成案及其突破的难易程度。浙江省则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对信访线索进行排查,省纪委成立了由分管案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各分管常委、相关室主任参加的信访联席会议,每月对相关信访举报件进行集体筛选和甄别,明确办理责任和方式,使每一条案件线索都得到及时处理。同时,通过查办案件总结会议对“案中案”线索进行排查。浙江省纪委高度重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每件案件查办结束后都要及时召开案件总结会议,其中一个主要议题就是紧紧抓住有关涉案人员交代的相关线索,对“案中案”线索进行排查,从而查办了一批窝案串案。

  此外,该省还通过建立沟通机制对巡视发现的线索进行排查。建立案件巡视线索沟通机制,由分管查办案件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巡视组成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及相关案件检查室人员组成的沟通小组,及时排查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从中发现一些大案要案线索。河南省开封市原市长周以忠、漯河市原市长吕清海、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李九成、郑州市原副市长王庆海、鹤煤集团原董事长李永新、南阳市政协原主席朱广平、周口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春长……2007年1月至今,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共查处厅级干部127人,其中82件为贪污贿赂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5人,整个查办案件工作呈现出“力度大、结构好、质量优”的特点。该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说:“科学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和对办案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力地促进了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健康开展。”安徽省纪委、监察厅采用“4+1”模式,成立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副厅长、案管室和相关案件检查室负责人组成的案件线索排查小组,定期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提出办理意见。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制度,省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与案件检查室定期排查线索,适时初核、立案,对重要案件的处置由省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明确规定,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处置须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及所属18个县(市、区)纪委全部实行了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成立了集体排查小组,明确了排查方式、内容和范围,规范了线索管理。案件线索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线索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信息中心联合研制了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软件,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浙江省纪委通过组织研制开发网络管理模式,做到人管和机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线索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三年多的努力,该省研制开发了网络版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对案件线索进行即时查询、分类汇总、关联分析:——建立权力运行轨迹的信息库。信息库收集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相关部门与案件线索有关信息,包括社会信息数据库,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专项资金等信息;案件线索数据库,如信访举报信息、“案中案”信息、热点信息等;案件管理数据库,如对查办案件全过程监督所形成的信息。——实现案件线索智能化分析。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了强大的比对、汇总、关联等案件线索分析功能。通过成批导入执法机关案件与系统中人员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通过系统软件的关联功能,对反映同一领域的不同干部的问题,注意与系统软件收集的社会信息进行关联,对一定时期哪些领域、哪些人、哪些问题是热点进行分析,作出科学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实行线索办理全程监督。该省在杭州等市开展案件线索管理信息库建设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案件线索网上办理,实行全程监督,畅通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渠道,做到线索规范、管理有序。辽宁省各级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科技作为线索管理工作发展的支撑,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提升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抓紧相关应用软件的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省纪委、监察厅开发了纪检监察网上办公系统,案件线索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已开发完成,现进入实际测试阶段。大连市纪委对案件线索实行网上登记,并逐一跟踪督办,较好地实现了对案件线索的信息化集中管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纪委不断加大“数字化”案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设力度,所开发的软件与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软件系统链接,实现了案件线索的网上登记、分拨、跟踪、评价和查询,并被列为中央纪委“金纪”工程的推广项目。此外,黑龙江省纪委加强网络舆情线索收集,充分挖掘信息资源,防止案源流失。福建省纪委健全了案件线索电子数据库,实现线索原件扫描文档的自动链接,提高了线索查询与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有效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

  的深入开展。夏津检察院建立举报线索管理新机制时间:2013-03-1808:09:10来源:山东在线作者:靳玉英孙登强韩婧本网讯为切实做好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为自侦部门多提供成形线索,今年,山东省夏津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积极进行工作创新,建立“三级管理、三次分流、加强监督制约、统一反馈”的举报线索管理新机制,以大大提高线索的利用率。今年以来,该院受理举报线索11件,分流到业务部门的案件为5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息诉息访率为100%。建立领导机构,推行三级管理体制为了防止举报线索处理上的随意性,准确地把握线索的可查性,减少线索积压,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对举报中心提出需要转入初核的线索进行审查。同时,推行案件线索三级管理体制。即把举报中心负责线索的受理、审查、分类、备案、第一次分流、催办、反馈等作为一级管理;把经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研究的案件线索到业务部门的再登记、再审查分流、再备案等作为二级管理;把各业务科室对分流的线索再经部门研究办理作为三级管理。三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了案件线索去向分明,手续清楚,运行有序。严格管理分流环节,实行三次分流制度第一次分流由举报中心专人审查,依据分类情况综合提出分流意见,并由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把不属于检察机关管理的线索分流出去,把内容笼统、无法调查核实的举报线索列入缓查档案;对第一次分流后的剩余线索举报中心再次审查,根据线索性质、可查程度、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等,提出二次分流意见,提交本院案件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研究后再次分流;第三次分流是院各业务部门对审查协调小组分到本科室的举报线索,依据线索的性质、紧急程度、难易程度等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办理、备案、存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把好反馈关一是实行线索移送跟踪制度。该院制定了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完善了办案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制一表”工作模式,即以“举报线索首办流程登记表”为连线,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及时反馈制和跟踪问效制。在每个办理环节期满前三日线索管理员提示承办人。二是严格把好回复关,统一反馈。对于实名举报、且有详实通讯方式的,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当前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刘绿水近年来,侦查工作中有较高价值又可查处利用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越来越匮乏,成为影响和制约自侦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瓶颈”,这一现状严重困扰着各级检察机关。因此,收集和获取有价值、高质量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成为保证自侦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改进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规范略抒己见,以供商榷。一、我市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现状案件线索是指举报中心、侦查机关、上级有关部门、同级人大、政协、纪委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含有有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事实的信息和材料,具体包括举报人实名或匿名举报和控告、单位或组织的举报和控告以及侦查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如2009年至2010年,我院受理接待中心共收到和接待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件172件,其中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线索148件,本院管辖130件,转纪检和其他部门18件;渎职侵权案件线索24件,本院管辖18件,转其他部门6件。在这些案件线索中,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34件,本院领导批交21件,自侦部门归口登记3件,受理接待中心收集、登记114件。我院对管辖范围内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的148件线索进行处理,立案8件,初查16件,其余存查。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举报案件线索成案率不高,存在不归口登记或事后归口登记的现象;存查线索较多时又出现对部分线索既不查处也不回复的现象。二、当前案件线索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当前案件线索管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制度规范不明确,对案件线索移送随意。如《规范》第2.60条规定“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分管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对“特殊情况”没有明确,容易使部分部门人员随意处置举报线索,造成举报线索有的移送,有的不移送。如第2.61条规定侦查部门对发现的线索要通报和移送。但是否要求举报中心归口登记没有明确,因而侦查部门对自行发现的线索处理具有随意性,不利于规范管理。二是线索多头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规范》第2.81条规定,举报中心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但对上级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和其他非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转来的线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是按交办件还是按一般线索进行登记处理没有说明。由于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及其他部门都有行使案件线索的管理权力,自侦部门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程序,即使线索归口登记也是立案后事后登记,有的线索甚至不登记和备案。这种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工作格

  局,使案件线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利于案件线索的查处,也达不到保密工作的要求。(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由于管理制度部完善,案件线索管理较为混乱。一是部分线索掌握在自侦部门干警手中,缺乏监督。如自侦部门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外人无从得知,有时自侦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不予登记,可能主管领导也不知情。二是部分线索进入举报中心管理,没有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如举报信件的接收、拆启、受理、登记等工作往往由一人负责,缺乏监督制约。有些意志薄弱或别有用心人员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将某些举报信件或案件线索私自隐瞒、扣押,或通风报信以谋取私利等,致使案件流产。特别是对于实名举报、多次举报的案件线索,不认真查处或不查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有的甚至引起群体访、越级上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线索如何管理和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三)举报人多方举报现象突出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如何依法举报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加之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群众片面认为,举报信向不同单位、不同部门发出越多越能引起重视,越能使案件得到尽快处理,因而出现同一举报信向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甚至向上级检察机关、纪检、信访等部门同时举报、重复举报的现象。由于当前检察机关与纪检、信访等部门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通报渠道,导致在同一案件处理要么上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要么等待其他部门处理结果,致使举报人意见很大,引起重复信访、集体访。由于多头举报缺乏保密性,也易打草惊蛇,使被调查者过早了解到调查内容,从而提前做好准备,无疑增加了案件线索处理的难度。(四)案件线索缺乏必要的筛选和甄别检察机关所接受的控告、检举线索和自首材料,由于受控告、检举人和自首人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客观具体的情况,有的真实,有的失实;有的分不清该向哪一部门检举揭发,本应归属其他部门管辖处理的,也向检察机关反映。如何甄别并利用这些案件线索,对构罪案件加以查办,对受损社会关系加以修复,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对所接受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就目前检察机关而言,从事案件线索管理的人员一般没有对案件线索进行必要的筛选和甄别,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初步判断。这样往往造成线索成案率不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大了诉讼成本。(五)与纪检、信访等有关单位缺乏有效配合当前,纪检、信访、公安等部门都是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较多的职能部门,由于各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相应的案件线索移交制度等尚未规范,许多本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往往移交不及时、不彻底,或交接手续不完备,极易导致案件线索的丢失、泄密,得不到有效利用,导致一些有价值的成案线索失去应有价值。此外,个别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素质不高。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由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尤其对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不能胜任当前的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三、改进与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的对策(一)统合案件线索管理资源,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一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制度。严格按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落实完善线索管理制度,规范线索管理工作程序。凡是到检察机关举报控告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和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应由举报中心登记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自侦、刑检、控申和民行等部门要加强同举报中心的沟通联系,发现线索及时移交举报中心。二是加强上下级、同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利用当前检察机关局域网,及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报送和移送,实现职务犯罪线索中有关信息情报的资源共享。上级检察机关要根据下级机关的报送情况,综合分析其中的共性问题,利用信息量大的优势,建立较为详细完备的信息资料库,以供下级检察机关互通有无,扩大视野。利用资料库信息可以分析、掌握一定时期和阶段职务犯罪的动向、特点,从中预知某类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事先做好防范和控制工作。三是加强与人大、公安、纪检、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这些部门定期召开案件线索通报会,制定案件线索移交的规范制度,相互之间及时沟通,使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得到及时移送。(二)建立和完善线索管理制度,规范线索管理程序一是统一设立案件线索管理机构。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检察工作实际,线索管理机构应设置在举报中心(受理接待中心),由举报中心对案件线索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定凡是到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发现移交的案件线索以及自侦部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查处之前都应及时到举报中心进行归口登记并备案,并注明线索来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举报中心组成举报线索清理小组,定期对流转至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清理,对那些确实没有初查价值或初查后不成案的线索由举报中心作存档处理,解决举报线索积压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线索初查审批制度。在线索初查审批环节,由主管副检察长和自侦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可查性分析,对决定初查的线索要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对重要线索报检察长审批;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审查后,由分管检察长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查。对经审查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登记以后移交主办人时,要办理一对一的交接手续,以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四是

  进一步加强线索管理中的保密工作,为防止因线索泄密而影响案件调查的情况发生,一方面要尽量缩小知情面,另一方面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案件线索秘密。(三)完善案件线索分类、筛选机制,发挥线索价值一是对职务犯罪线索实行分类管理。举报中心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线索不同特点进行分类,区分轻重缓急作出相应处理。对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实名举报线索,以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应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对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或经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并视初查结果交相关部门办理。二是在收到案件线索后做好筛选、分析工作。认真对线索加以真伪性辨别,对于成案价值较高的线索,登记后及时分流移交自侦部门查处。对有一定侦查价值,但由于内容笼统、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暂时不具备查处条件的线索,登记以后先存档,并及时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联系,待具备查办条件时再加以办理。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保障举报线索筛选、分析工作有序进行。(四)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力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当前,检察机关面临职务犯罪案件成案难、群众举报案件不积极等新问题。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检察机关必须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力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和警示教育等活动,宣传检察机关和自侦部门的职能、受案范围和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积极查办一些有影响、得民心的大要案件,增强群众的举报信心。如我院查办的大广高速征地款贪污案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外,对于到检察机关控告、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不论是控告人还是举报人,都应及时向其反馈办案结果,获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赖。(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案件线索管理水平在检察机关现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案件线索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检、案件管理中心、举报中心负责人组成,对案件线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制约。制定严格的管理规范流程,监督从事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严格按程序做事,使案件线索的接收、备案、分流、催办等各个环节进入程序化、规范化,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六)进一步提高案件线索管理部门干警的综合素质对自侦部门及从事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干警应进行定期培训,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和保密知识教育,提升器规范管理案件线索的能力。同时,应明确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避免由于干警责任心不强、保密意识薄弱等原因导致案件线索外泄,减弱或破坏了案件线索的内在价值。湖南:通过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时间:2012-03-27作者:姚晓滨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本网湖南3月27日电(记者姚晓滨)记者在27日湖南郴州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获悉,湖南省检察院以预防调查为抓手,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实现惩治和预防无缝对接,近年来有近四分之一的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了案源,仅去年通过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立案113件,成为侦查的“桥头堡”、“情报站”和“前沿阵地”。湖南省检察院运用预防调查手段践行侦防一体化机制,充分利用各种预防手段,狠抓预防调查效果的提高,率先出台《湖南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规则》,启动“双查双建”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侦防一体化建设,通过预防调查为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方向,通过预防调查掩饰侦查意图、获取犯罪证据,通过预防调查扩大侦查战果,既有效弥补了预防力量不足的问题,又凸显了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成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升温加力,形成了侦防唇齿相依、强强联合、互动共赢的局面。惠州市“打假110”有效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处置举报线索撰写时间:2012年05月10日惠州市“打假110”举报指挥中心4月19日揭牌成立,正式启动了具有惠州特色的“打假110”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启动第一周内,共接到各类电话232个,其中涉嫌制假售假举报线索30条,100%及时转交相关执法主体部门办理,100%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切实做到受理举报快、协调联动快、处置反应快,有效提高了举报线索核实率和查处率,创新建立“打假110”机制的成效初显。主要做法是:一、搭建一个平台,整合资源方便群众举报。将全市九个打假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电话整合为:12365(统一专线)、18003033110(全天候人工及短信)、djzjsj@163.com(电邮)以及公安机关“110”,广泛宣传以“12365”、“110”为主的打假统一举报渠道,方便群众记忆,改变了以往群众制售假举报要先“认门”的状况。建立了一支接听举报电话的队伍,其中包括公安机关“110”接警员,并专门进行培训,快速掌握各个打假领域业务知识,提高这支队伍综合接警处警能力。“打假110”启动第一周内,接到各类电话232个,与今年第一季度“12365”接到电话总量持平,制售假举报范围进一步扩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二、成立一个中心,快速反应处置举报线索。在市打假专项行动办组建了“打假110”举报指挥中心,依托指挥中心,确保实现“三个畅通”:一是举报渠道保持畅通。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轮班制,确保工作日及节假日全天候受理群众举报信息;二是指挥处置保持畅通。在指挥中心、公安机关“110”、各打假执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了指挥处置专门通道,各部门明确联络员、明确责任,保持24小时无间联系、无缝衔接,确保指挥处置保持畅通,保证在第一时间反应处置举报线索;三是信息反馈保持畅通。指挥中心对每一条线索指定专人跟踪,制定处置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建立专门档案,一跟到底,确保举报线索件件有核实、件件有反馈、件件有记录。

  三、建立一支队伍,快速出击实行精确打击。建立了一支打假专项行动执法专业队,由九个打假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精干人员组成,在各部门设置指挥长、联络员。由指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研判,视具体情况指挥专业队作出相应处置,做到“三个快”:一是快办。案情较简单、执法主体单一的,将信息交由相关执法主体单位迅速核实查处;二是快联。案情较复杂、涉及多个领域的,快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一旦核实可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查处;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同侦办,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设专案组织侦查;三是快达。对可能销毁犯罪证据,或危机公关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案情,可迅速指挥执法专业队出动,并联系公安机关“110”就近派出民警,确保市区和主要城镇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快速有效作出处置。四、制定一个规范,建立举报处置长效机制。制定了《惠州市“打假110”快速反应联动工作规范(实行)》,以及举报受理流程、快速反应处置流程和指挥中心轮值制度,逐步形成“打假110”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制售假举报线索快速反应处置长效机制,不断强化执法协同和部门联动,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切实履行有报必查、有查必应、有应必果、有果必示的“四有四必”承诺,取信于民,造福于民。(惠州市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供稿)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的规定(试行)作者:发布于:2013-3-189:32:40点击量: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举报中心统一扎口管理案件线索,加强线索保密工作,加快线索消化速度,依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案件的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第二章线索受理第三条所有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统一由市院举报中心归口受理。本院检察长、举报中心和其他各内设机构及本院工作人员收到、受理和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含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及领导转批、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在七日内登记编号。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和私拆举报信件。第三章线索处理第四条举报中心对直接受理的本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全部提交院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评估。评估小组由检察长,分管反贪、反渎、举报中心、指挥办的副检察长,以及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月召开两次会议,评估案件线索。举报中心根据评估小组意见,在七日内做好分流处理工作。第五条举报中心对经评估小组评估,决定由反贪、反渎部门查处的重要线索,一律移送指挥办处理;一般线索,由举报中心根据属地原则自行处理。第六条重要线索是指:1、科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涉案线索;3、中央及省政府驻淮机构和在淮央企、省企工作人员涉案线索;4、市纪委及市级以上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5、市级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案线索;6、疑难案件线索、长期无法查处或多次举报查无结果的案件线索;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涉案线索。8、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线索。第七条对于案件线索处理实行首办责任制,自举报中心分流出的第一个部门,为首办部门,负责向举报中心回复线索处理情况。第八条指挥办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指挥办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第九条指挥办向侦查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应当在指挥办确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文书参照《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制作);指挥办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侦查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期满前三日书面说明情况,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十条举报中心对指挥办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四章线索交办第十一条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县(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第十二条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第十三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件来源;(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第十五条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县(区)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第五章实名举报的答复第十六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第十七条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第十八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第十九条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第二十条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第六章保护和奖励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案件线索管理,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对于案件线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案件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案件线索处理场所。(三)向检察长报送案件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四)严禁泄露线索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严禁进行笔迹鉴定,如确因侦查工作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须报经检察长批准。(六)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七)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第二十三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十五条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初查确认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三十条举报奖励应当制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第三十一条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第三十二条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举报中心在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案件线索的;(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富平县人民检察院2014-02-2415:18http://weinan.hsw.cn/版权声明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惩治腐败查处职务犯罪的基础和获取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对于检察机关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联系渠道,增强工作成效,依法办理案件,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和提高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举报线索管理进行了明确。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也规定: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检察人员接收的举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所有举报线索须经统一登记后方可进入案件办理流程。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地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对举报线索规范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按制度规定移送、登记举报线索,出现违规操作,造成管理混乱等一些问题。一、举报线索来源方式渠道多,形成多头处理的情况。由于举报线索来源的方式和渠道有来人、来访、来信、来电话、来信息、传真、视频、影像、个人微博、公共场合张贴的宣传单和报刊媒介登发曝光的信息,借助现代技术的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执法单位移送,上级领导及机关批办,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及社会群众团体转交,(包括办案部门办案过程顺带出来的,摸查,收集的线索)等等多形式,多源头。线索获取渠道广泛,途径众多,有时造成“体外循环”,“绕城而过”。有的不按规定接到的线索不缴给举报中心统一登记而以自己收到就由自己处理等各种原因形成私自多头处理。如,有的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因为怕泄密,便于处理案件(还有的怀有它意,为避监督等),就以各自借口不及时交或不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二、举报线索接收部门人员多,形成任意处理的情况。由于社会及有的群众对检察机关了解不是太多,举报的信函、信息、电邮、材料有的寄发给反贪局,有的寄给检察院,有的写成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有的写成自侦部门负责人收等等。部门和个人都有可能接到举报材料,有的接到线索的人凭主观判断任意处理线索。有的因职能不同,各自占有的线索资料目的也不同,出现“各取所需”,“各自为政”。有的却得到是职责之外的资料,统一管理的观念不强的人就不按照规定有可能随意处理。不属检察机关或自己部门查处的案件也不送举报中心转交处理。三、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形成违反规定的情况。有的部门和个人对高检统一线索管理认识不到位,规定执行的不彻底,视线索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使的举报中心管理也无法到位。有的地方存在管理分类不科学,不规范,不统一,尤其非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难以做到统一管理,部门之间在案件登记,线索分流,管理举报线索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形成多头,私自处理。加之有的地方自侦部门有办案数额考核,线索多,办案也多,成绩也大,办案成了办线索,争线索抢案源。有的办案人员水平能力有限,经验思维方式陈旧。有的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主观臆断,简单办理不成案就弃之,也不送举报中心。有的对举报

  线索处理不谨慎,接到线索后,不按规定答复或不答复,造成举报人多次、多部门反映等问题。四、举报线索管理模式与查处工作衔接不畅。线索是查处案件的基础,管理好就可能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就可能一事无成,还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有些地方按照陈旧的思维模式,客观因素与现实结合处理不移交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的行为。对持有线索的部门和个人,采取放任自流,或只强调不落实,不干涉,对自己收集的线索自行处理查处不严格,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纪查处监督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不进入线索管理机制,评估机制,领导审批,监督机制,程序监督和纪律监督跟不上,造成查办成案率低等问题。如对举报线索甄别,分析判断是否成案及案件存在的问题,对于有的匿名,有的实名,有的借名,动机、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出于正义,有的出于义愤,有的却是为泄私忿,有的挟私报复,有的栽赃陷害,有的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这些都需要专门认真加以研判,进入查处案件环节后就能监督办案人员随意处置线索,案件成案率低等问题。五、线索管理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由于有的地方对举报中心工作重视不够,人员配备大多是行将退休的同志安排“养老”到举报中心,且人员少,年龄大。老同志大多具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善于群众工作的特点。但也存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问题。亦应需要有年轻的新鲜血液,懂现代技术应用,知识更新,精通业务,素质全面,社会经验丰富,各方面能力强的年轻检察人员充实到举报线索管理队伍中来,以促进线索管理现代化发展。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一、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检察工作宣传是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犯罪认知、了解、扩大社会影响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层面,多方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地宣传检察工作。反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多方联动,才能畅通信息来源。举报工作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联动方式。用检务公开的方法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受众度,让群众尽量多的周知检察机关职能、职权,职责,案件管辖,线索受理范围等。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和举报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要让群众知道检察机关相关业务,控告,申诉,流程及正确行使权利,如何举报,如何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如何使用受理平台等等。宣传正确举报的要求及规定及在举报中诬告陷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等都是违法的,也减少盲目随意,真伪混杂,司法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宣传保护举报人规定及举报奖励规定,消除顾虑,便于回复。鼓励实名举报,正确举报,放心举报。极大的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性。加大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的专项宣传,借助媒体平台,多形式,多层面,印传单,发材料,公益广告,车体喷字,空间显示等办法,让群众了然于胸,铭记在心。知道怎样投送举报材料,投送在什么部门。有的放矢,防止箭脱靶而误战机。避免出现像小品明星这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公众人物在作品《打扑克》中都搞不清贪污案件应由谁办理的笑话。在这方面有的机关部门在群众便捷联系工作经验值得借鉴,搞的也很成功,如110、120、12315等,长期、固定、持续的宣传,使群众耳熟能详,植入脑海,出现的问题可以马上判断应向那个部门反映。二、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线索管理关系到检察机关查处案件和打击职务犯罪和查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也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斗争的积极性,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有利于一个窗口对外,便于群众投诉,有利于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监督制约,提高线索利用率,防止线索流失和压案不查。也能明确责任,专管专办,加强管理,注重效率。加大线索管理力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定既以制定就应严格执行,不能形同虚设,,也不能跨界越线。要使举报中心成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第一站,第一门,第一窗,控告举报、反映问题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不论是上级检察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举报线索还是本院领导和各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各种渠道(包括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来源的。均应当在接到线索后要按照线索管理规定立即移交到举报中心统一登记。未经依法登记和分流的线索,相关处局、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初查和处理。举报线索转给经办部门经初查后认为不成案,或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写出报告。不应由自己办理,或需移送应当提出建议后一律转回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从而避免因举报线索的轻率处理,私自处理,泄密失密,跑风漏气,或束之高阁,任意处置,该查不查,瞒案不报等情况的发生。加强流程监管,全程跟踪,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线索后,应全方位评估分析,审查举报材料,判断证据事实情况,对是否具有可查性,成案机率经评析后得出初步结论,再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将线索分类筛选进行秘密、机密、绝密,一二三级分类,,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分流到相关部门主办,有的线索还要上报备案。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科技含量,完善电话、传真、视频、微博,网络五位一体的综合受理平台,完善现有自动受理举报线索系统。建立建全各类资料库,设计具备基础常规管理功能和综合功能切合实际的举报线索管理系统软件,除应具有举报人线索登记录入、储备查询等基本管理功能外,还应具备审批,分流、反馈、统计汇总,比较分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综合功能,信息数据库,线索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线索统一由举报中心建立存查线索库,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检察长批准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包括初查部门初查或成案的线索,不断完善规范登记表和台账,分门别类专门登记建档存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增加举报线索的保密性能,具有系统管理员身份才可进入,才可显示具体内容,实现举报案件的密码举报管理,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涉案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加强线索管理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用它山之石攻玉,加强电子技术,现代技术应用,以适应新形势的线索管理需要。三、加大线索处理监管力度,加强监督制约。举报线索查处工作不仅涉及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而且涉及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还有政工,纪检等部门。举报中心在线索传递过程,要科学统筹,周密计划,减少环节,高效运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的同时,对线索办理,使用,等情况监督要进行全程有效监督,这也是举报线索规范、科学管理的关键环节。严格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规定。认真做好线索跟踪,督办,催办,监管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明确监管流程。提高线索利用率,成案率。防止线索流失和有案不查,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和答复反馈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监督,规范和严格执行回复制度,要求承办部门按时反馈查处结果。并将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在第一时间反馈给举报人或组织。这样,不仅可以加强举报线索查处工作的“阳光操作”,公开检务,从而取信于民,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纪检监察的纪律监督,对于线索管理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查处私自处理线索,隐匿线索,私下交易,越权办案行为。查处是否存在徇私枉法,与被举报人谈条件,办关系案,交易案,有用的用,不用的压等问题,要加强保密,严防泄密,以纪检监察纪律监督约束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措施,加强机制建立,制定工作实施细则,保密规定,责任追究机制,质量督察机制,健全线索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落实举报激励奖惩机制等一系列线索管理新机制。实现线索管理继往开来,严格监管,科学规范,创新发展。(作者: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荆刚武世平)注重对反贪线索的管理刘杰赵莹由于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加之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给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反贪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反贪部门“案源少,线索发现难,侦查突破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基层院管辖地域窄、人员少、成案率低,线索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它对提高反贪工作效率、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注重线索收集工作。一是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让线索信息收集工作现代化。广泛利用各种现代科技设施,通过增设微博、设立专属QQ群等渠道,扩大信息来源。二是要加强内外联系。对内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对外加强与纪检、公安、信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增加案件线索来源。三是设立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线索登记工作。在第一时间确定线索性质,及时对于一些不归检察院管辖、不够立案标准等情况的举报作出判断,归类处理。线索信息要认真归类统一管理。一是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将人民群众举报线索、控申部门转来线索、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其他部门转来线索等分别归类登记。二是对于所有线索材料都要妥善保存,将各个线索交由不同的办案组进行处理,对于存查和缓查的线索要注意保存。三是做好线索保密工作,负责查处该线索的办案组对于其他办案组的工作人员也要注意保密,不可将任何线索情况外泄。跟踪所有线索处理结果并登记归档。对于全年收到的所有案件线索都要记录处理结果,分别情况进行登记。一是在线索登记本上对于立案、不立案、移交其他部门、退回、存查、缓查等情况都要详细注明,对立案、不立案或作出初查结论的都要将法律文书附入存档,对移交其他部门处理、退回相关部门的线索要将送达回证附入存档,对存查、缓查的要将原线索附入存档,并载明原因。二是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处理、明确答复。要认真对待每一起举报线索,对性质明确的可当时作出答复。需进一步查明的,应认真细致地进行情况登记,作为存查和缓查线索;不属本院管辖的可向举报群众指明管辖部门;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原因。对于受理查处的线索,应积极跟踪查处进程。三是对于控申部门转来的线索,要注意与控申部门沟通,对于查处进程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要尽快回馈控申部门。四是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线索,在得出处理结果后要及时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五是要将线索管理工作主动化,在分配处理线索时,对不属于反贪工作内容的,看是否属于其他司法部门或纪律部门受理,主动进行线索流转。做好线索信息统计及分析工作。年底要对全年收到的线索信息进行盘点。作出处理的线索要分析处理结果,没作处理的线索要分析原因,从中总结分析职务犯罪高发点、高风险行业等案件情况,以便确定今后工作的重点方向。同时,也要与往年信息统计分析进行对比,比较风险点、犯罪率、多发罪名等情况,以便做好反贪调研工作。(作者单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河南舞钢检察院适用新机制规范举报线索审查处置分流

  时间:2013-05-2313:34:00作者:舞检宣新闻来源:正义网正义网河南5月23日电(通讯员舞检宣)“何某反映侦查机关非法拘禁的举报线索,舞钢检察院适用‘三级五步甄别法’,确定风险等级,制订处置预案,妥善处置,效果很好。”平顶山检察院控申处黄新业处长在介绍“三级五步甄别法”时如是说。舞钢检察院控申部门在贯彻“153”工作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涉检信访实际,加强对涉检信访案件的源头预防,探索并建立了“三级五步甄别法”。首先,举报线索分流前对信访人诉讼经验、信访内容性质、信访动机、信访件来源、反映方式五个方面进行甄别,即“五步甄别法”。再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评估计分分为举报人诉讼经验、举报来源、举报动机、信访内容性质、信访方式等五大类,五大类又细化为上访老户、有诉讼经验、多部门管辖、署名举报等18小项计分,划分“三级隐患”。最后,根据举报线索评估风险分数,确定“三级风险”级别,分别按照涉检信访处理程序慎重处置。并创新制订了《受理举报线索信访隐患评估工作表》,对每个举报线索逐件填写,将举报线索反映内容、甄别得分、评估隐患等级、风险处置方案等具体情况在工作表中详细记录。经过实践,“三级五步甄别法”的适用对初信初访的审查处置分流工作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截至目前,舞钢院控申部门共适用“三级五步甄别法”审查处置分流涉检信访案件9件,案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置,案结事了,没有新的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小议时间:2012-09-1816:51:00作者:乔小会新闻来源:正义网摘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多措并举,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关键词:举报线索管理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河北磁县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可见,做好举报工作对惩治犯罪、维护群众利益有重大意义。下面结合磁县检察院举报工作实际,谈谈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一、举报线索当前存在的问题(一)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从2009年至今,磁县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1%,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二)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三)举报宣传内容不够广泛以往的举报宣传往往停留在对普通法律知识、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及相关立案标准的宣传上,很少在公民应如何举报、如何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上进行宣传。这种普通的法律知识式的宣传容易使群众进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反应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那么检察机关就能管好、查好;只要一举报,检察机关就能将犯罪分子揪出来,为民除害,而对举报方法和举报内容对于查处案件的重要性不甚了解,因此造成了举报方式简单,线索质量不高的现象。(四)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

  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二、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对于网络举报,配备专用电脑接收,并进行数据加密。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填写《举报线索缓查表》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季度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3、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举报中心内部监督职能,学习和借鉴上海市检察机关建立的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磁县检察院

  建立了不立案线索审查监督机制,成为全市的试点单位,制定了《磁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线索暂行办法》,成立联合审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举报中心负责人、自侦部门复审员、不立案线索审查员共同组成,负责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全面审查,如举报线索在处理时程序是否合法、自侦部门审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自侦部门在初查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等,审查后认为需重新初查的线索,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举报中心负责对重新初查的线索进行催办。必要时,让重复信访的实名举报人参与线索审查过程。目前,正在不断完善中。4、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5、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磁县检察院八种案件或线索全程预警五类问题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八种案件或线索全程预警五类问题及时发现及早处置秦皇岛:办案零风险的制度探索

  案件风险评估,已经成为秦皇岛市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对许多人来说,“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下称“案件预警机制”)可能还是一个新鲜的词语,但河北省秦皇岛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却耳熟能详,并应用于实践。从2008年6月探索试点,到2009年初全市推广,案件预警机制正在变成实实在在的操作规范。作为河北省首家、全国率先实行这一机制的秦皇岛市检察院,案件预警机制如何在这里缘起?它的目的意义、运行情况、实施效果怎样?自然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日前,记者在秦皇岛市检察机关探访后留下了深刻印象:案件预警机制不单是工作方法上的改革,更重要的是传达了一种平和、理性的执法理念,特别是对防范办案风险,降低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一起突发事件,催生一项工作机制早在两年前,秦皇岛市检察院案件预警机制就有了雏形,只不过那时还不叫现在这个名字。当然,秦皇岛市检察院也不知道,自己所进行的这项探索和日后高检院所倡导的工作机制有什么联系。他们最初的想法是,身处执法一线,每天遇到的客观情况,需要尽快拿出一套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想到,这一步走在了全国前列。在秦皇岛市检察院,40岁出头的博士检察长高树勇给记者分析了当初探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的原因:“一方面,秦皇岛邻近北京,每年暑期维护稳定的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国内外来秦投资置业量逐年增加,如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秦皇岛的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尤其是,随着农村城镇化改造步伐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的全面实施,各种社会矛盾和敏感因素明显增多。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的想法变得比较强烈。”高树勇说。有一个案例,高树勇给记者介绍时一带而过,但接受采访的其他同志却普遍提及,并且形成一致的看法:4

  年前发生在驻秦皇岛某企业的一起群体性事件,很可能是触动检察机关建立案件预警机制最直接的原因。2005年5月,驻秦某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中出现腐败问题,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上千名职工围堵厂门,扬言进京,气氛异常紧张。有关部门派去的几十名工作人员进不了厂子,当地交通因此中断两个多小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秦皇岛市检察院立即组成精干力量接待群众举报,化解矛盾,稳定情绪。40多名检察人员连续作战,昼夜接访,半个月查清了厂里存在的主要问题,21天将涉嫌贪污受贿的厂长、副厂长等14人全部立案,移送法院后均作出有罪判决。这起事件的高效果断处置,得到了省委、市委的大力表扬,工厂三四百名职工敲锣打鼓地给检察院送来锦旗。按说,面对领导的肯定和群众的称赞,检察院的同志应该高兴,可是,他们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有一个问题在他们心头缠绕了很久:怎么就出现这样激烈的冲突?难道事先一点苗头都没有发现吗?分析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大家有一个共识:如果当初处理这一问题的部门能够事先制定一套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并严格操作,那么,发生这样大型群体性事件的几率会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可以避免。这起事件也给了他们一个提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如何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办案中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确保涉案单位和发案地区的社会稳定,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2007年下半年,市检察院领导层和一线办案同志希望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此,秦皇岛市检察院派人到应急制度起步较早的南方一些检察院学习取经,并抽调专人对原来一些与案件预警机制比较接近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在此基础上,选择基础较好的青龙县检察院进行了先行试点。所有这一切,都为案件预警机制的出台创造了有利条件。形成共识,保稳定是办案首要任务为什么要制定案件预警机制?通过对重大敏感案件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又要达到何种目的?关于这些问题,所能见到的文字材料中,对案件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有一些比较简单的描述:“为防范和降低反贪工作风险”、“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等等。而在秦皇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赵国民看来,建立案件预警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稳定”。“我们不能因为办理一起案件而引发当地社会不稳或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赵国民进一步解释,“这种‘保’是积极的‘保’,而不是消极的‘保’。建立案件预警机制,就是对办案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提前进行研判,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哪些急办,哪些缓办,最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检察长高树勇在与记者交谈中,则特别强调他“非常信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他说,“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必须围绕大局,做好服务,通过办案促一方平安,保一方稳定”。记者研读了秦皇岛市检察院《查办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办法》(下称《办法》),发现该《办法》通篇传递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信息。特别是《办法》第11条,列举了办案可能遇到的七种风险,诸如“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游行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发案单位或行业效益下滑”、“可能导致案件难以查办”等,提醒办案人员尤加注意。秦皇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田霞告诉记者,反贪局现在每办一个案子,首先想到的是要与大局“对表”,看看这个案子会不会影响稳定,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等等。她给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山海关区某村“两委”班子成员因经济问题被群众举报,引起地方党委、人大高度重视,并将该案交由区检察院办理。由于该案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牵涉面广,受关注程度高,如果检察机关一旦介入调查,特别是办案中稍有偏差,就很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此事制造事端,最终可能会激化矛盾。为此,检察院在启动案件初查程序之前,对办案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多角度评估。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及时到案指导,从成案的可能性、初查方案的可操作性、安全预案周密性、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因案前评估针对性强,案中预警及时,确保了这起涉农案件的成功查办。目前,两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办案,检察机关维护了发案地区的社会稳定。全程预警,将办案风险降为零与以往办案不同的是,实行案件预警机制后,再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全程预警”系统即时启动并将如影随形,紧随办案每一环节。“也就是说,办案环节中所有的苗头性信息将被随时发现,并上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集中大家智慧,综合各种情况并及时反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秦皇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志华说。李志华介绍,为了使预警的目标更明确,指向更精准,反贪部门列出了需要重点评估并“全程预警”的8种案件或线索。主要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管理和发放”、“生态环境或建设工程周边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等。同时列出需要优先评估、优先查办的8类案件或线索,主要包括“多次举报的线索”、“联名举报的线索”、“上级交办的线索”、“媒体曝光的线索”等。《办法》还列出了需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置的5类问题。主要包括“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现象”、“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自残的现象”等。

  秦皇岛市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陈国栋告诉记者,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过程中启动“全程预警”系统,实际等于给办案人员装上了“千里眼”、“顺风耳”。特别是事先的风险评估充分估计到了各种情况并进行防范,使办案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和负面影响几乎降低为零。陈国栋举了一个例子。今年年初,秦皇岛开发区检察院经过秘密初查,发现山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涂装车间主任王某有重大受贿嫌疑。但鉴于涉案单位是国有大型企业,又是该市利税大户,为防止因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切实维护企业生产秩序稳定,开发区检察院在立案前,及时启动了案件预警机制。开发区检察院结合多方收集的情报信息,充分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办案风险,并分别制定了应对预案,包括“初查不开警车”、“取证错开工作高峰”、“王某母亲有心脏病,尽量避免向其取证”等,都写到了预案中。立案后,由于受贿嫌疑人和主要行贿嫌疑人均被依法刑拘,涉案单位个别职工传播小道消息,行贿单位停发职工工资,出现了部分工人消极怠工的苗头性问题。根据前期部署,开发区检察院指派专人负责办案中的风险预警,密切关注涉案单位相关动态,在第一时间即掌握了相关的情报。于是,该院果断采取预定方案,由检察长率队赶赴涉案单位,为该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上法制课,适时通报案件进展,及时安抚干部职工不稳定情绪,有效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接下来,开发区检察院又针对其中一家涉案行贿单位停发工人工资的情况,主管副检察长约谈部分职工,耐心释法说理,同时,派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为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仍有改进空间,未来会更好案件预警机制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并且收到了积极效果。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对市检察院探索建立的这一机制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一机制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持地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河北省检察院也对这一探索给予高度评价。法律界有关人士也认为,这项机制的探索建立,为检察机关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样本,其价值和意义又远远超出技术操作本身。目前,全国有不少检察院与秦皇岛市检察院联系,表示要学习取经。对此,高树勇清醒地意识到,尽管秦皇岛做这件事比较早,但现在高检院、省检察院都在大力倡导案件预警机制建设,秦皇岛市检察院的这项探索只不过是先走了一步。“准确地说,我们是在认认真真地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的要求。”高树勇同时认为,这项机制目前还不太成熟,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欠缺,要改进的地方很多,“比如,如何考核、如何监督等,这些都需要研究。”现在,高树勇想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秦皇岛检察院如何坚持并落实好案件预警工作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一个能够自行运转、反复强化、不断巩固提高的长效机制。协同处理案件线索【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袁润池李宗敏本报讯(袁润池李宗敏)今年以来,济南军区军事检察机关与鲁豫两省地方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军地协作工作机制平台,协同处理了5起军地互涉案件线索,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5月,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在处理一起疑难涉检信访问题时,启动了鲁豫两省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机制,协调驻地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财产及具体案情,在短时间内查清了事实真相,及时化解了可能引发的重大军民纠纷和缠访、上访事件。这是济南军区军事检察机关与鲁豫两省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的成功案例。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着眼实际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和协商,与山东省、河南省检察院联合下发了《鲁豫两省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实施办法》,对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工作进行规范,为鲁豫两省军地检察机关合力打击犯罪,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举报工作的重点是线索管理和举报人保护常海蓉李强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自成立以来,举报中心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不仅成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前沿阵地,而且搭起了群众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的桥梁。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值得研究。笔者现就当前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完善等问题展开探讨。一、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举报线索数量呈“倒三角”局面。目前,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呈“倒三角”现象,即机关级别越高,接到群众的举报信访量越大,级别越低,接到群众的信访量越少。而从群众的来信来访看,他们反映的绝大多数是基层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2.举报线索的价值评估标准不完善。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完善、规范的线索评判标准,往往出现线索处理的随意性,确认一条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也比较困难。有些线索看似详细,但却不一定具有真实性;而有些线索虽然简单,但却隐含着真实的犯罪信息。如果仅凭某个承办人的主观判断就作出决定,其价值便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再如,哪些线索需要待时机成熟再查、哪些线索需要立即进行初核,在没有相对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

篇四: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集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纪检监察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集团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市纪委监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集团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1

  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集团纪检监察部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或子公司、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

  2

  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企业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九条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纪律审查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十条强化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处置信息报集团纪检监察部。

  第十一条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3

  附表

  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线索来源被反映人单位及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线索内容摘要

  线索处置意见

  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4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5

篇五: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精选文档可编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觃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亍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觃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精选文档-----------------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

  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

  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

  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可编辑

  -------------精选文档-----------------

  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

  (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谈话。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

  可编辑

  -------------精选文档-----------------

  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企业(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企业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九条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规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纪律审查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十条强化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处置信息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十一条各企业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对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可编辑

  -------------精选文档-----------------

  附表

  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线索来源被反映人单位及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线索内容摘要

  线索处置意见

  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可编辑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1-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第三条登记处理。(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2-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3-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

  -4-

  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第三章初步核实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

  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5-

  第六条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

  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6-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第十条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第十二条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第十四条结果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第四章立案审批

  -7-

  第十五条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第十六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第十七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十八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第十九条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第二十条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

  -8-

  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第五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

  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9-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五)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同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出具正式文书,依法协同办案。(六)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七)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正式移送前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由案管室负责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承办室负责初查对接工作。(八)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调查取证的,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法院、检察院、公

  -10-

  安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对接工作。(九)在办理案件中,承办室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咨询。(十)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十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承办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十二)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需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须出具正式文书,按有关手续办理。(十三)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中任一机关已经依纪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机关沟通。第二十二条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由案管室协同承办室及时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案管室会同承办室做好协

  -11-

  调对接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司法机关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不起诉)由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还需书记审核,按本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管理。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需上缴国库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书记审阅。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报告。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定。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室应填写《移交审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检查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12-

  第六章案件审理第二十八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

  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第二十九条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第三十条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第三十一条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的,调查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调查组应补充调查,审理室

  -13-

  撰写《补充调查事项告知表》,连同案卷移交承办室。第三十二条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作好集体审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四条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三十五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第七章处分执行

  -14-

  第三十六条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第三十九条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第四十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15-

  第八章被调查人的申诉第四十三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第四十四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第四十五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16-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第四十七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第四十八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九章案件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

  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第五十条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第五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

  -17-

  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第五十二条政情况。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第五十五条织协调:(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8-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

  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

  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第五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五十九条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文书进行备案。第六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19-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

  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第六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六十四条织实施。第六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0-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

  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

  第六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

  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七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21-

  法处理。第十章移送第七十五条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

  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及时通报、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第七十六条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在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管理室。第七十七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在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22-

  第七十八条

  需进行通报、移送的案件,由承办室或审

  理室负责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报、移送。若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报送,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第七十九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第八十条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客官、详细表述。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被调查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调查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调查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被调查人退缴赃款赃物情况等。情况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第八十一条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第八十二条移送后,案管室负责跟踪管理,检察机关

  -23-

  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关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第八十三条对于移送的案件,检察、审判机关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必须要及时进行沟通。第八十四条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一)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依据判决予以处理;(二)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如涉嫌违纪所得,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纪检监察机关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行。第八十五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八十六条

  -24-

  收到审判、检查、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

  案件和案件线索后,案管室进行登记,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第八十七条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第八十八条接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中,应当包含随案移送查证核实后的案件当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第八十九条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第九十条本规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25-

篇七: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为确保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办案提供案件线索材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

  Casecluemanagementsystem_Casecluemanagementsystem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案件线索管理制度2、篇章2:案件线索管理制度3、篇章3: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篇章1: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

  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

  (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四)信访室收接的来信来访,暂时不宜调查、也不宜交办,建议交由案管室暂存或留存的,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五)案管室每月在案件质量监管平台上筛选、收集报送的案件线索,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进行登记。

  (六)乡镇、区直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0日填写《乡镇、部门案件线索备案表》,将案件线索情况报案管室备案。

  2.确定为拟立案类的.,由承办室在调查结束后提请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

  3.确定为暂存类和留存类的,每季度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处置方案。

  4.经研究确定了结类的,案管室登记并消号。(二)对乡镇、部门报备的案件线索,案管室定期进行分析,每半年对乡镇、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线索处置是否到位,线索管理是否完备,线索是否真实、有无瞒报、漏报等情况。(三)案管室对收集的五类案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填写《案件线索统计表》,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四)未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案件工作纪律的行为。

  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侦查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DesignedByJinTaiCollege---------

篇八: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张市镇纪检监察机关自收案件线索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县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镇纪检部门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镇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二)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三)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四)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第五条镇纪检书记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向镇党

  委会汇报并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第六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镇纪检书记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七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镇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相关区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部门。

  第八条镇纪委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报送县纪委备案。

  第九条镇纪委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日

篇九: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案件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应制定规范的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案件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二条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扎口管理原则。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案管室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二)双报告原则。乡镇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发现掌握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区纪委报告。(三)保密原则。案件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第二章线索构成第三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二)纪检监察室在查办案件或调查信访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第四条案件线索分为五类,即初步核实类、拟立案类、暂存类、留存类、了结类。(一)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案件线索;(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线索;(三)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初步核实,等待时机,条件成熟再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第三章线索处置第五条案件线索收集流程。(一)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承办室提请委主要领导

  召集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处置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登记。

  (二)纪检监察室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主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在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反映,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后存在涉嫌违纪行为的,由主办人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四)信访室收接的来信来访,暂时不宜调查、也不宜交办,建议交由案管室暂存或留存的,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五)案管室每月在案件质量监管平台上筛选、收集报送的案件线索,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进行登记。(六)乡镇、区直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0日填写《乡镇、部门案件线索备案表》,将案件线索情况报案管室备案。第六条案件线索分类处置办法。(一)案件线索实施分类处置,第五条(一)至(五)款所列案件线索,由承办单位按研究确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1.确定为初步核实类,承办单位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委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并将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2.确定为拟立案类的,由承办室在调查结束后提请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

  3.确定为暂存类和留存类的,每季度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处置方案。4.经研究确定了结类的,案管室登记并消号。(二)对乡镇、部门报备的案件线索,案管室定期进行分析,每半年对乡镇、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线索处置是否到位,线索管理是否完备,线索是否真实、有无瞒报、漏报等情况。(三)案管室对收集的五类案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填写《案件线索统计表》,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第七条承办单位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明确专人保管案件线索资料。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四)未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案件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淮安区纪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

  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臵、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臵,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篇十: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

  张市镇纪检监察机关自收案件线索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县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镇纪检部门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镇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二)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三)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四)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第五条镇纪检书记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向镇党

  ;.

  ,.

  委会汇报并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第六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镇纪检书记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七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镇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相关区长、纪检监察室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部门。

  第八条镇纪委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报送县纪委备案。

  第九条镇纪委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

  ,.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日

  ;.

篇十一: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2-

  -3-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4-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

  -5-

  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初步核实

  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

  -6-

  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

  -7-

  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

篇十二: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

  Casecluemanagementsystem_Casecluemanagementsystem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_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办法3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案件线索管理制度2、篇章2:案件线索管理制度3、篇章3: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篇章1:案件线索管理制度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

  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效能室、软建办、阳光办,从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经初核发现的案件线索;

  (四)信访室将暂时不宜交办、不宜调查、也不能在信访室留存的信访件,交给案管室处理的信访案件线索;

  (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六)乡镇、部门在调查信访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线索。

  (四)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具体,但具有有价值的信息,待有新的反映、可转为初步核实的线索;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发生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查的线索。

  (四)信访室收接的来信来访,暂时不宜调查、也不宜交办,建议交由案管室暂存或留存的,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送交案管室。

  (五)案管室每月在案件质量监管平台上筛选、收集报送的案件线索,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线索报告表》进行登记。

  (六)乡镇、区直部门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0日填写《乡镇、部门案件线索备案表》,将案件线索情况报案管室备案。

  2.确定为拟立案类的.,由承办室在调查结束后提请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案管室。

  3.确定为暂存类和留存类的,每季度提请委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处置方案。

  4.经研究确定了结类的,案管室登记并消号。(二)对乡镇、部门报备的案件线索,案管室定期进行分析,每半年对乡镇、部门的案件线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线索处置是否到位,线索管理是否完备,线索是否真实、有无瞒报、漏报等情况。(三)案管室对收集的五类案件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填写《案件线索统计表》,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四)未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案件工作纪律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淮安区纪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章2:案件线索管理制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篇十三: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

  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

  件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四: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全县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二)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及时转办、督办;(三)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四)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五)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第五条下列案件线索应纳入县纪委进行集中管理:(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二)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四)执法执纪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

  (六)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第六条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一)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各承办室应当自收到批件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二)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于每月2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案件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案件线索、时效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及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随时报送;(三)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第七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室)。

  第九条根据领导批示,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本机关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承办单位(室)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

  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县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办理案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单位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三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6月28日

篇十五: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2-

  -3-

  -4-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

  -5-

  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初步核实

  第四条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

  -6-

  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六条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第八条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

  -7-

  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第九条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实到位。

  第十条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第十二条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第十三条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第十四条结果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

  -8-

  第四章立案审批

  第十五条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篇十六: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盐都区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明确机构及职责。在区纪委案管室设立案件线索储备库,确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分别建立《案件线索登记簿》和《案件线索台账》,内容包括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违纪情况等;对案件线索按待查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暂存缓查案件线索等实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储备库线索信息来源。主要包括: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线索;各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报送的线索;其他方面收集、掌握的涉案信息等。

  第五条储备库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线索的报送、登记、分流处置、统计与分析等四个方面。重点是线索的分流处置,对领导批示自查的案件线索,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初核时限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交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调查的案件线索,接收单位要在规定的初核期限内,向区纪委提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对自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初查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在案件线索储备库内注明立案时间和立案机关。

  第六条储备库管理工作纪律。案件线索储备库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不得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不得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分管书记批准,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对违反工作纪律者,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制度。明确报送责任人员及时限,规定各基层工作室主任、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案件线索集中报送区纪委。重大案件、时效性较强的案件及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第八条案件线索报送的范围。具体包括:各信访渠道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中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案件线索;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区纪委机关各室、各基层工作室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线索;本单位(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等。

  第九条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线索集体评估制度。由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组成案件

  线索集体评估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室。

  第十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对象为各基层工作室、镇(区、街道、中心社区)、区直部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组织。案件线索报送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别为领导重视和制度建设(10分)、案件线索报送及时、规范(20分)、案件线索数量(30分)、案件线索质量(20分)、案卷材料的移交情况(20分)。对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扣除基本分10分。区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将考核分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组织和先进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案件线索报送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再次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以罚代法、以罚代纪或者有意包庇袒护、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由区纪委案管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七: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P>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第三条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第四条问题线索的来源包括信访举报、上级交办、公检法等机关移送、监督检查中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中发现、巡视中发现、其他等形式。信访举报,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等方式受理的问题线索。上级受理信访举报后转下级办理的,属于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上级交办,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等通过转办函、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转交本级企业办理,且有明确办理要求的问题线索。公检法等机关移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中发现,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纪律审查中发现,指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审计中发现,指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巡视中发现,指对企业开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其他,指通过其他途径,如通报、舆情等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第六条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第七条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按信访受理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受理;对非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填写《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严格受理审批程序。第八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包括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类,各处置方式的适用标准和具体办理方式为:(一)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包括拟对相关人员采取“两规”措施和其他需要立案的线索。(二)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依照该条第(八)项规定所采取的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三)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谈话。(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

  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企业(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

  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五)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企业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

  第九条处置问题线索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规则》等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纪律审查要求的时限内按时办结。

  第十条强化问题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要按照问题线索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处置信息录入纪律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十一条各企业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对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附表反映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

推荐访问: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管理办法 纪检监察 线索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