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200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作了《论宗教问题》的报告,集中阐述了宗教问题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7篇

篇一: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2001 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作了《论宗教问题》的报告,集中阐述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和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工作,以及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三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要求,强调宗教存在具有长期性、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基本观点,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 开 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报告是 镒 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第一次专门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 迷 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是继列宁《社会主 谚 义和宗教》之后的历史新篇。

 XX 年国务院颁布《宗 凄 教事务条例》,使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饭 。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总书记同志立足于树立和落实 颚 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指出宗教 倚 关系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涉及国家全局的五大社会关系之 垆 一,要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  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全面推进、 胜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特色社会 铗 主义宗教理论为党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有力学理支 楹 撑

 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30 余万字的《马 宠 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宗教》出版,梳理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 瓒 家关于宗教的本质、功能、历史演变等基本观点,为拨乱 礻 反正期间党全面系统提出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  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于宗教定义的研究。宗教不 鞋 仅仅是个人对某种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虚幻信仰,它一 硬 旦掌握了群众就会成为某种同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现实社 辚 会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学界提出宗教是由宗教的观  念、体验、行为、体制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的观点,在恩 谷 格斯论断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宗教是一种社会性的宗教意 脲 识及其外在表现诸多因素组合而成的社会文化体系,揭示  了这四大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和层次结构,提出“宗教是 左 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的、但却是人间的或自然的力 敕 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 葸 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  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一切“ 靥 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异己力量”仍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人 ≯ 间的或自然的力量” ,科学不断扩大和深化对这些力量的 讽认识,但并未穷尽,人类对其探索永不停顿、永无穷尽; 伪 宗教是对这些力量“幻想反映”的认识,这种“幻想反映 珍 ”是伴随着人类认识过程的客观存在,因此宗教必将长期  存在。但不能因此就确认超然于人和自然的神秘力量的独 乇 立存在。这就把

 对宗教的定义彻底奠定在辩证唯物主义的  基础上——既揭示了宗教的唯心主义本质,又揭示了宗教  作为客观存在的属性。这些观点,为我们党在认识宗教“ 窃 五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  众性以及特殊复杂性”这三个重要特征,提供了理论依据  。

 12 下一页关于宗教是一种精神文化现象的研究。

 矩 宗教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作为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人  间力量、外部力量的幻想反映,宗教向往和崇拜并不存在 桌 的“超人间力量”的神灵或神圣。但这些神灵或神圣的深 嫂 刻奥秘来自人类本身,是人类独特的精神文化创造活动的 奖 产物,且一旦被建构起来成为崇拜对象,人们就会以不同 枚 的方式——如神学理论、宗教神话、宗教道德、文学诗歌 朝 、音乐绘画、礼仪节庆等,证之颂之传之。我们并不认同 光 将宗教完全等同于文化的观点,但也不否认若干宗教经典 囫 、教义和宗教道德、艺术中所蕴含着的人类生命繁衍的文 狃 化信息,所渗透着的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所孕育着的 橱 民族文化因素,所镌刻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

篇二: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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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1 ? ?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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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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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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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

 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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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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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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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2 ?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 5 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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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 条,新条例有 77 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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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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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 ?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

 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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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 ?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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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 ?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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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 ?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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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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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新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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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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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3 ?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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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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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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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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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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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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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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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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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习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宗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宗教条例心得体会一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或予以除名。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

 治,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学习宗教条例心得体会二

 同志们:

 县村“两委”班子正职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对《条例》的学习辅导,也是对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宗教工作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培训班开课时,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基本精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结合我县实际,对

 《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领会。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好宗教工作,讲两点意见: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法制化的重要进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历史和实践证明,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宗教工作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县稳定和宗教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国家的宗教政策理解还不够深入,对宗教事务管理还不到位;二是群众整体素质不高,自觉抵御非法宗教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三是面临的国际宗教形势非常严竣。因此,正确贯彻落实《条例》,关系到我县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关系到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大局。我们必须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

 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一是《条例》体现了“重在管理”的精神。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是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要防止因强调保护而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二是要树立“保护合法”也是管理的思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合法的宗教活动,理应受到保护,这也是贯彻执行《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就是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制。因此,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合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犯罪。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管理宗教事务中,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法行政、权责统一,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制定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渗透着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作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

 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是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最好实践。因此,我们做宗教工作,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把宗教管住”,而是要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把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融入到宗教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落实到各项任务上,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为奇台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同志们,新的一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大家全力以赴。让我们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进取,努力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学习宗教条例心得体会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 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 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

 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篇四: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干部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机关干部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20XX 年 X 月 XX 日上午,XX 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最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并着重对新《条例》的新亮点、侧重点结合工作生活实际事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和说明。

  通过集中培训学习,让我们对“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的概念和行为有了更多更深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明确了任何宗教极端行为都被法律禁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的模范。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范,任何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及其收听收视和宣传行为都必须受法律规范。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一名机关“一线工作队员”,首先必须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悟《条例》的内容和内涵,明确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其次,要借助村队广播喇叭、宣传单、走村入户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和

 宗教人士正确认识民族、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培育良好的爱国情操,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此外,还可以通过座谈、谈心、交流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重点针对青少年进行自觉抵御极端宗教方面的宣讲,帮助各族青少年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并给予其正确的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等,切实保护其心智健康成长。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2004 年 11月 30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 426 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 3 月 1 日《条例》已经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就自己的学习体会,从以下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

 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

 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

 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

篇五: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同志们:

  县村“两委”班子正职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圆满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培训班,是对《条例》的学习辅导,也是对学习贯彻《条例》的动员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体现了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宗教工作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培训班开课时,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话围绕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重大意 巍 义、《条例》的基本精 臃 神、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 令 面系统的论述,并结合 淫 我县实际,对《条例》 绚 的学习贯彻工作进行了 膊 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 粥的要求,大家一定要认 溉 真领会。

  下面,我 疑 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谦 》精神,做好宗教工作 笨 ,讲两点意见: 一、提 腥 高认识,切实抓好《条 万 例》的贯彻落实

  《 褪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 倚 施,是党中央高度重视 理 宗教工作的重要体现, 脚 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 龙 重要方面,是宗教工作 鸯 法制化的重要进展,也 项 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 挚 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举措 洽 。我们要从贯彻“三个 蛊 代表”重要思想、加强 乱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 裕 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寨 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 宁 的高度,充分认识《条 敢 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 鸽 义,把学习贯彻《条例 雾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 挪 时期我县宗教工作的重 踢 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宪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 剃 彻《条例》工作的重要 西 性。历史和实践证明, 苑 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 隔 定的晴雨表,宗教工作 系 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 痞 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 蚊 前我县稳定和宗教工作 咏 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 碌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稠 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 文 对国家的宗教政策理解 踩 还不够深入,对宗教事 史 务管理还不到位;二是 过 群众整体素质不高,自 凶 觉抵御非法宗教的意识 疗 和能力还不强;三是面 刊 临的国际宗教形势非常 拷 严竣。因此,正确贯彻 嫩 落实《条例》,关系到 筛 我县的社会稳定和民族 徊 团结,关系到依法加强 蛀 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 完 进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大 沂 局。我们必须站在践行 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柄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酋 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 馏 实好《条例》的重要意 拯 义,认真做好《条例》 箩 的贯彻落实工作。

  垢 二要认真学习、深刻领 脓 会《条例》精神。一是 扎 《条例》体现了“重在 行 管理”的精神。依法对 和 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既 撤 是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 莹 职责,也是依法治国、 侵 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统 要防止因强调保护而削 章 弱管理、害怕管理,甚 封 至放弃管理,对国家利 屿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 衍 损害。二是要树立“保 牲 护合法”也是管理的思 袍 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霄 政策和合法的宗教活动 菠 ,理应受到保护,这也 鼠 是贯彻执

 行《条例》、 颐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 右 个重要方面。从一定意 盔义上说,对合法宗教活 烃 动的保护,就是对非法 术 宗教活动的抵制。因此 扬 ,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合 修 法,理直气壮地制止非 均法宗教活动,打击犯罪 严 。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 烤 行为。在管理宗教事务 耗 中,必须按照《条例》 酗 的规定,合法行政、合 张理行政、依法行政、权 崭 责统一,既不能失职不 蛀 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作 志 为。

  二、进一步做 蚊 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 禹 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举 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 谅 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 哄 是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 惭 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

 路 国家制定实施《宗教事 紊 务条例》的重要目的之 噬 一,就是要维护宗教和 炬 睦与社会和谐,《条例 佣 》中的许多条款都渗透 申 着这方面的内容。因此 瘴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浸 社会的进程中,宗教工 莹 作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 瞳 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 谊 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 已 线,把信教群众和不信 汁 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 内 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 溶 会的伟大事业,是宗教 热 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 钙 谐社会服务的最好实践 匣 。因此,我们做宗教工 奠 作,不仅仅是简单意义 唆 上的“把宗教管住”, 干而是要把“维护宗教和 蛆 睦与社会和谐”作为宗 窝 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畸 ,把宗教工作为构建社 期 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作 拥为宗教工作的根本目的 蔗 ,融入到宗教工作的具 幻 体实践中,

 落实到各项 仟 任务上,进一步做好新 褐 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为 宇奇台县的社会稳定和经 涟 济发展作出贡献。

  垦 同志们,新的一年各项 赎 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完 卸 成好这些任务,需要大 逻 家全力以赴。让我们在 盂 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 懊 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 晴 理论伟大旗帜,以“三 它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烹 导,积极进取,努力做 窝 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 劲 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 瑟 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圆 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匝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 喳 宗教事务条例》两周年 啃 之际,苏州市民宗局于 申 3 月 16 日下午组织召 登 开宗教

  界人士座谈 吕 会,回顾总结《条例》 楞 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 湍 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 炭 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 绘 落实《条例》的意见和 些 建议。

  两年来,我 贝 市围绕《条例》的学习 祭 贯彻做了大量工作,民 飘 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 颜 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 蓖 落实《条例》的具体措 毡 施,对学习贯彻《条例 叹 》作出安排,提出了明 骨 确的要求。我局根据工 阜 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 移 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 屿 彻落实。各地开展了广 戌 泛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预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 1 岗 2 个市、区共设咨询宣 压 传点 10多个,悬挂横 毋 幅标语 50 多条,分发 爽 《条例》等宣传资料 3 义000 多份,张贴《条 免 例》宣传海报 200 余 翠 张。先后举办了30 多 坚 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 厚 党政干部 500 多人, 归 民族宗教

 干部近 200 营 人,宗教教职人员 70 午 0 余人。通过学习宣传 赂 扩大了《条例》的知名 筋 度,营造了学法、知法 杆 、守法、用法的良好社 蛮 会法治环境。我们主要 灶 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召

 一、开展了多层面、有 脆 重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郡

 《条例》颁布前, 靡 我局就制定了详细的学 糊 习宣传计划,《条例》 塑 颁布后,我们根据计划 垦 先后开展了针对党政领 那 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 摸 、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 灯 会公众不同层面的学习 惟 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 渠 上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宗 拣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己 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 晓 培训。2005 年3- 伟 4 月间,我局先后分两 堪 批在东吴饭店举行了苏 屿 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条 眨 例》学习班。各宗教团 绵 体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和 敝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 氮 180 人参加了培训。

 曾 局领导亲自担当起培训 糊 授课的主要任务,每位 窑 局领导都根据工作分工 迭 承担了《条例》相应部 耸 分的讲解,理论联系实 蝎 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 葡 《条例》的学习解读, 膨 受到了广大学员的好评 掷 ,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 汀 果。在此基础上全市各 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尸 所也自行组织开展了各 锗 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 旬 动。条例颁布后,苏州 溅 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 茬 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 趾 员会分别召开学习贯彻 辟 《条例》座谈会,邀请 含 了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委 蛮 员、五个宗教团体的省 踌 、市政协委员们学习座 朽 谈《条例》,我局王科 灿 军局长应邀参加并就《 业 条例》作了专题讲座。

 羊

 通过学习宣传,使 药 宗教界人士能够深刻领 枣 会《条例》精神实质, 镇 做到自觉按《条例》办 雕 事。

  二、认真贯彻 旅 落实《条例》精神、坚 酬 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漠

 《条例》的颁布实 喧 施,为宗教事务的依法 谦 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 我们在贯彻落实《条例 陡 》过程中,都注意结合 脑实际情况,促进各项工 詹 作的落实。

  1、治 臆 理乱建寺庙工作。20 氢 03 年,省委、省政府 乙 统一部署对农村地区乱 浙 建寺庙、假僧假道乱做 赶 佛事道场、基督教私设 耿 聚会点情况开展专项治 裂 理。我市开展了声势浩 忙 大的治理活动,共清理 琐 整治私搭乱建小庙 22 幢 00 多处。为巩固这一 械 专项治理成果,我局以 填 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 助 例》为契机,根据条例 痉 精神,加大了复查工作 夫 力度,坚持每年开展治 唁 理乱建寺庙“回头看” 伦

 活动,2005 年 狂 、2006 年复查力度 螺 更是一年比一年大,并 睬 改明察为暗访积极探索 椽 ,大胆实践,稳步进行 犀 。

  2、开展行政执 徽 法工作。开展宗教行政 叠 执法是实现宗教工作“ 恼 保护合法,制止违法、 拳 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愈 要旨的具体实践,多年 这 来我局围绕开展宗教行 都 政执法做了大量工作, 民 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省走 刚 在了前列。国务院《宗 屿 教事务条例》颁布为开 摈 展宗教行政执法提供了 寅 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兴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 丫 作,《条例》颁布后, 粉 我局在

 宗教行政执法工 钠 作方面,进行了认真实 篙 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 趋 的成绩。两年多来,我 澈 们依据《条例》精神, 臼 先后开展行政执法 40 誓 多起,较好的贯彻落实 霉 了《条例》精神。

  癣 3、宗教活动场所甄别 腊 工作。《条例》首次将 棺 宗教活动场所明确区分 迎 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 负 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垣条例》颁布后,国家宗 鼓 教局很快发布了 2 号令 仟 ,即《宗教活动场所设 梆 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绞 省宗教局据此下发了《 材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 麻 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 野 实施意见=,这两个文 蔼 件都是与《宗教事务条 粟 例》相配套,操作性较 仑 强的规范性文件。我局 静 根据《办法》和《实施 迈 意见》,结合我市的实 坷 际,开展全市宗教活动 刊 场所甄别归类工作,前 昂 后花费了 3 个多月时间 涵 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进 慢 行了清查,最终确认了 强 86 处寺观教堂上报省 臻 宗教局已获批准,目前 迭 我们正着手开展其他固 绥 定宗教活动处所甄别工 助 作。

 三、取得的工作实 贫 效

  一是加大对公民 咒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 糟 护力度、切实维护宗教 疯 界的合法权益。在依法 堕 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 钢 同时,我们管理与服务 榜 并重,在贯彻落实《宗 蜒 教事务条例》中维护宗 集 教界合法权益,努力为 娇 宗教界提供服务,多办 暖 实事

  依法维护其合 星 法权益。在不断深入学 科 习《条例》的过程中, 亢 各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 邮 场所运用法律法规维护 浅 自身

 合法权益的意识也 也 越来越强,并在两年间 涧 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 档 展。如在增加宗教团体 目 办公经费、调整提高宗 养 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咙 ,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宗 谐 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 贼 问题,着力解决落实宗 宿 教房产中的遗留问题。

 矽 又如,随着我市经济发 纷 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

 来

 加快,市区各宗教场 势 所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 嗅 的需要,有的进行改扩 音 建,有的原地翻建,有 由 的需要移地重建,我们 岿 都能根据条例精神,给 王 予各方面的关照和支持 娱 ,全力以赴,帮助宗教 抢 界办理各类手续,协调 毗 解决各种不同的矛盾和 缔 困难,落实相关优惠政 砚 策,争取各相关部门的 亿 理解和支持,积极推进 碑 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 栽 圆满成功。像西园三宝 仓 楼工程、基督教新区狮 两 山堂、北寺塔维修等重 疟 大工程仅大大改善了办 孰 教条件,增强了各教的 蹋 自养能力,为发展我市 蕴 的旅游事业作出了应有 蜗 贡献。这方面的事例很 傲 多这些措施受到了广大 球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趋 的欢迎。

  二是指导 吵 、推动宗教团体、宗教 某 活动场所按照《条例》 迂 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 凳 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 姐 设。2005 年以来, 嘘 全市宗教系统认真学习 农 贯彻《条例》。各宗教 露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通 朱 过自己举办学习班,座 纸 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如何 唁 学习、理解、贯彻《条 牙 例》,各宗教团体按照 油“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萨 ;职责明确,管理民主 久 ;诚信务实,团结和睦 枫 ;遵纪守法,运转有序 被 ;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波 ;

 爱国爱教,服务社会 栗 ”的整体目标,从思想 订 建设、组织建设、制度 但 建设、作风建设、文化 锗 建设、人才建设、自养 届 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加 蘸 强自身建设,苏州

  寡 市道教协会和市基督教 弓 两会还成功换届,各宗 硬 教团体的职能作用得到 朱 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 捆 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 式 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市 赐 区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在 腺 学习贯彻《条例》的基 峻 础上按照《条例》要求 葬 ,加强了自我管理,重 坡 点抓好了制度建设,建 聂 立和完善了宗教活动场 印 所人员、财务、会计、 帚 治安、消防、文物保护 埋 、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 蕊 章制度,大多数场所已 酝 经将制度制定上墙公布 铂 ,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 啥 要求开展工作,推动了 命 宗教活动场所制度化、 锦 规范化建设。

  三是 队 按照《条例》规定推动 研 解决了一些重点、难点 鱼 问题。《条例》的颁布 校 ,为解决宗教工作方面 毁 长期存在的一些重点难 坯 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 汇 律依据。两年来,各级 摧 宗教工作部门在贯彻《 谁 条例》过程中,注意针...

篇六: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品】

 机关干部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2015 年 1 月 16 日上午,霍城县良繁中心党管委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最新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并着重对新《条例》的新亮点、侧重点结合工作生活实际事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和说明。

  通过集中培训学习,让我们对“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的概念和行为有了更多更深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明确了任何宗教极端行为都被法律禁止、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的模范。任何宗教活动都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范,任何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及其收听收视和宣传行为都必须受法律规范。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一名机关“一线工作队员”,首先必须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悟

 《条例》的内容和内涵,明确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其次,要借助村队广播喇叭、宣传单、走村入户讲解等方式,大力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正确认识民族、宗教和国家的关系,培育良好的爱国情操,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此外,还可以通过座谈、谈心、交流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重点针对青少年进行自觉抵御极端宗教方面的宣讲,帮助各族青少年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并给予其正确的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等,切实保护其心智健康成长。

篇七: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篇一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 5 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 48 条,新条例有 77 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

 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篇二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 XX 年 2 月 2 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 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 30 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 XX 年 2 月1 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 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

 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篇三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

 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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